各位好,小弟家人在外租房,3/26日簽約,住約一個月,房東要求搬離
租約條款上有備註條款,房客若有打擾鄰居安寧,經勸導不聽
房東可要求解約,並不得請求賠償
問題是,打擾鄰居安寧這個條款範圍太大,且只因為走路聲或關門聲
朋友帶寵物來的狗叫聲,這都不是長期造成的,在者近期也有改善了
搬入住不到2個月,房東以違約為由,並提前一個月告知要房客搬離,
但房客仍付房租,是否合理?
房客是否可要求返還2個月的押金(除預扣必要水電費)
免除一個月的房租當預告搬離日,
請求搬家費用及損害賠償金(搬家花費及冷氣拆安裝費)
但若是要以法條要解說的話,應該依照那個條款才能依法請求?
附帶一提,房子好像是違建屋,頂樓鐵皮屋那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