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簡單敘述我面對的狀況
想請問版友們的意見
(註:我住的A租屋處的房東是二房東)
2/28 A租屋處的二房東表明要我3/28前搬離,
而我要求押金跟違約金的部分,
他說等到3/28再匯款。
(原訂的合約是到4/20止)
這段期間~3/7我另外找到新房並且簽下租約,
舊房子的二房東卻在今天(3/11)通知我:合約有可能可以再繼續進行至4/20。
如果我在3月中就搬離就租屋處,會不會變成是我違約呢
想請問二房東這樣的行為是合理的嗎?
以及我能夠有什麼方式了維護我的權益呢?
以上 謝謝大家耐心閱讀
希望大家能給我一些意見!
目前實在非常煩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