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一下
我是整層房屋的二房東
其他房間出租給其他朋友已經兩三年了
當時合約只有簽一年,而後就沒有再續約
4月初因為我個人規劃,加上室友的生活習慣也不是很合適
我想重新找一批室友,因此跟現任室友提出請他們搬離
過程中的溝通我是有好好說,並提出看是不是給兩個月的時間找房
現任室友們也都同意搬走,也說兩個月時間應該夠,但是還沒正式final一個時間點
4月中我問他們預計何時搬走,並提醒4/15-5/15的房租需繳交了
他們說4/30就要搬了,並提出不定期租賃契約與民法第450條供我參考
第 450 條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
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
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
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我的疑問是,我有先提出大概兩個月的時間找房,詳細時間點再議
他們是不是不能這麼突然的跟我說4/30要搬?這樣我根本來不及找人
如果4/30搬成立,依照民法450條,我們的租約是以一個月為期的,
他們是否應該要繼續繳交4/15-5/15的房租,並在搬離前一個月通知我搬離時間呢?
我們第一年的合約有寫道,如果要搬離需兩個月前告知
這樣第一年的合約算是延續吧?只是沒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