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wer1314 (lawer1314) 2021-05-22 21:04:00
租約是不要式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又依民法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基本上該定金應屬證約定金!對承租的行為而言,不論「定金」的多少都是代表一種「承諾」,如一方反悔看該事由可歸責於誰來決定民法249條的適用!簡單來說若非房東反悔不租或已租給別人等具可歸責性;或是天災事變等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使租賃物毀損滅失致無法出租外;租賃環境、設備、條件等因非屬契約之必要之點,因而反悔不租應屬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出租人可沒入該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