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我和朋友一起租了家庭式雅房與房東同住,房東月初對我們挑撥離間,結果吵翻了,
我們下個月就要搬走
結果瘋狂的找碴,雖然在合約上沒有寫明白哪些公共空間可以使用,僅針對房間有寫,但是
一開始在搬進來的時候口頭上就有說可以煮飯、在客廳等等
鬧翻之後,與我說廚房、客廳,非屬於公共空間範圍,如我的衣物、碗盤不得放置於廚房或
衣帽架
即便我是合理使用(按照房東一開始規定的位置放置),還一直說這是合約寫的,就是沒有
租那些地方
但雖然合約未寫明公共空間的部分,按照社會通念和當事人簽約時真意,房東應該不能以此
說事?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