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合約到今年七月到期
因疫情關係有告知房東續住至疫情緩解
最後確定時間為11/6,但期間如果有找到房子會提前搬離
10/2我有找到房子,便通知房東住到10/16
但遲遲不回應,之後說要跟老闆提一下
後來才知道老闆是出租人,她是老闆旅館的員工,一開始都沒說)
然後就不讀不回,已讀不回,電話也不接
今天她回覆說,我未提前一個月告知,讓她不知道怎麼跟老闆交代,不想為難我,所以「
需按交屋日期,多收七天的費用」
這條款我還真不知道從哪冒出來的,合約上沒有,再說雙方已沒有合約問題。
她還說,交屋當天是週末,她要加班,
而且都要協助處理了也沒收代辦費。
(關我什麼事啊? 加班費代辦費找你老闆啊)
還一直嚷嚷,她放假中,為什麼要配合我的時間?
從來沒遇過那麽無言的房東(應該說代理人)
大概算了一下七天費用差不多7000元
我實在很不想付這筆錢,但又怕拿不回押金
請問後續該如何順利搬離又可以拿回押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