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無合約下提前搬離,房東要求補償費

作者: ashyg (Yours)   2021-10-10 18:08:39
原合約到今年七月到期
因疫情關係有告知房東續住至疫情緩解
最後確定時間為11/6,但期間如果有找到房子會提前搬離
10/2我有找到房子,便通知房東住到10/16
但遲遲不回應,之後說要跟老闆提一下
後來才知道老闆是出租人,她是老闆旅館的員工,一開始都沒說)
然後就不讀不回,已讀不回,電話也不接
今天她回覆說,我未提前一個月告知,讓她不知道怎麼跟老闆交代,不想為難我,所以「
需按交屋日期,多收七天的費用」
這條款我還真不知道從哪冒出來的,合約上沒有,再說雙方已沒有合約問題。
她還說,交屋當天是週末,她要加班,
而且都要協助處理了也沒收代辦費。
(關我什麼事啊? 加班費代辦費找你老闆啊)
還一直嚷嚷,她放假中,為什麼要配合我的時間?
從來沒遇過那麽無言的房東(應該說代理人)
大概算了一下七天費用差不多7000元
我實在很不想付這筆錢,但又怕拿不回押金
請問後續該如何順利搬離又可以拿回押金呢?
作者: lawer1314 (lawer1314)   2021-10-10 18:53:00
你現在跟房東不是沒有租約而是轉為不定期租約!房客雖得隨時解約,但仍應提前通知,又你房租應該是一個月收一次,所以你至少要在租約終止日起算一個月前完成通知(民法第450條參照)!所以房東其實可以要求你住到你通知後一個月租約才終止,他跟你要求七天讓你提早解約也還算合理!
作者: wwwwwwww (愛情不能只是習慣)   2021-10-10 19:06:00
不定期的月租約本來就是提前一個月告知,你站不住腳
作者: nisi0773 (再會了 曾有的夢想生活)   2021-10-10 20:41:00
他很佛心了 你這是不定期租賃 需一個月前通知才站的住腳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21-10-10 21:02:00
要提前一期告知,然後房租還必須按期計算你的租約一期是多久?一個月的話,你會吐血喔....
作者: corlachang (可樂)   2021-10-11 11:57:00
有律師朋友就委託處理,何必上來問......這邊網友也就也不知道契約內容,只是根據敘述提供自身經驗的意見
作者: hodinup1 (gogo)   2021-10-11 13:42:00
你通知房東住到10/16 也不符合半個月而且你自己說的450條“出租人”曆定 星期 半個月 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日。 你又不是出租人 所以 按照你打的條文 終止日並不是由你訂。
作者: nisi0773 (再會了 曾有的夢想生活)   2021-10-11 14:15:00
不定期租賃有二種 一種事當事人約定 一種是法律視為 例如本為定期租賃到期之後 又收取租金而未簽約者 視為不定期租賃
作者: abluelos (abluelos)   2021-10-11 14:40:00
不定期 仍按原約以月為單位律師只跟你說通知相關沒跟你說按條文要繳整月租金嗎?前面持續是月繳 停租也是按月算截止
作者: wwwwwwww (愛情不能只是習慣)   2021-10-11 14:54:00
你覺得你的認知才是合法的就去告他好了,不需要上來問,上來問也不能當作合不合法的依據
作者: mimily0504 (鍋貼饅頭與包子)   2021-10-11 16:48:00
XD 有律師朋友就給他處理啊
作者: blackpig (黑毛豬)   2021-10-11 20:30:00
你有看清楚民法450原文嗎?"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這是前提,意思是你若是繳月租,那就是要一個月前告知除非你舉證你是半個月或一周為期繳租金租金是以一期為單位計算,不然為什麼要隨你高興任意終止這約束是雙方面的,不然房東也可以一周前就叫你走照你的邏輯,只要有提前說,不管是否麻煩別人都行~~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21-10-11 23:56:00
不想講太多,提醒你,常常打官司的兩邊都是律師勝率....你律師朋友說的也沒錯啦,的確不一定要像條文一樣沒錯民法就是"不違法的約定"最大只要沒特別約定,那就是依法律了所以不要怪房東沒告訴你要提早多久告知那是你的問題如果是我,我會直接收你一個月,而且不會以日計算租金回頭看細節,10/2通知說不住,不能只住到10/16,而是11/6租金就乖乖支付到 11/6,然後終止租約這樣就符合法律規定的先期告知了
作者: deeping774 (deeplover)   2021-10-12 11:42:00
有律師朋友 還上來討人支持嗎? 請您朋友打官司就好啦
作者: kyoe (緣份‧不再)   2021-10-12 16:20:00
房東人不錯啊
作者: beminaru (老胖子)   2021-10-14 01:43:00
說真的你站不住腳...XD 你自己計算一下哪個划算
作者: sunry0924 (stefanie)   2021-10-15 17:57:00
民法450條,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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