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為個人因素需要搬到新的租屋處
在與前房東商議提前解約和退租時的租金退還等
因為我們合約是12號簽訂
我在20號與房東約好點交
後續在計算的時候卻說要再多收半個月的租金
我就覺得很疑惑怎麼一個禮拜的時間就要收半個月的租金
後面詢問房東就說因為我們3號去看房子當天有收訂金
她算3-20號是半個月…..
我整個都傻了
明明簽約給鑰匙的時間都是12號啊
怎麼會是從看房收訂金的時間起算
跟他說了疑問
還說是因為配合我們才會12號簽約
要強收租金的話可以跟我們約晚一個禮拜的時間點交
這明明就是雙方同意的事情怎麼變成都是我們要求她配合我們
好像是我們剁剁逼人一樣
後面才在說我們認知的起租時間不一樣,沒關係,她配合我們算一個禮拜就好
畢竟一個月租金超過兩萬多一個禮拜也是好幾千元
想問問大家到底是誰才是合理要求啊?
其實也租了不少次房子第一次聽說是從收訂金開始算起租的….
如果真的是我的認知有問題,我也會二話不說跟房東道歉補上那一個禮拜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