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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22:48 聯合報 記者黃宣翰╱即時報導
黃姓男子被控今年7月間,自台中搭乘客運車南下,行經國道一號嘉義及安定路段時,趁
鄰座女被害人在睡覺,涉嫌伸手觸摸她下體,女被害人後來驚醒報警法辦;黃坦承犯案,
台南地院依黃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黃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說,黃姓男子(61歲)今年7月25日上午10點多,自台中搭乘國光客運大客車南下,
上午11點多,行經國道一號南向嘉義附近路段時,見鄰座女子睡覺,認有機可乘,伸手觸
摸她的下體,又於中午12點30分,行經國道一號台南安定路段時,再次伸手觸摸她下體,
,經女被害人發現,報警法辦。
黃犯後坦承涉案,被害人指證歷歷,法官並根據行車紀錄影像光碟,行車紀錄影像擷取畫
面等事證,認定黃所為,涉嫌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
而觸摸其他身體隱私處罪嫌。黃犯罪事實密切接近7月25日11點至12點30分,在同一地點
,侵害同一法益,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法官審酌,黃在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上,趁女被害人睡覺時觸摸她身體隱私處,缺乏對於他
人身體自主權利尊重,衡量黃智識程度、素行、手段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