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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1 11:04 聯合報 / 記者白錫鏗/台中即時報導
台中市民周男兩年前與友人至燒烤店喝酒,伸手自桌底觸碰友人小蘋(化名)的下體,被
害人制止並表達不滿,周竟惱羞成怒,揮拳重擊她的右眼、及頭部,被害人傷勢嚴重,顏
面骨、右側眼眶骨、底骨均因而骨折,並導致眼球凹陷,台中地院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將
他判刑3月,又犯重傷害未遂罪判刑3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周男與小蘋、 糖糖均相識,糖糖在台中市區經營燒烤店,周男於2018年5月
25日晚間,前往燒烤店消費,適有小蘋的朋友小布、張女在店內用餐,周遂加入同張方桌
吃飯,隨後小蘋也加入,周與小蘋分坐方桌桌角的兩側。
當天深夜,周男趁小蘋不及抗拒,伸手自桌底觸碰小蘋之下體一下,並詢問「妳有那個嗎
?」,她遭性騷擾後,制止周並表達不滿之意,未料周突然站立並以左手握拳猛力毆擊她
的右眼,被害人因而跌坐在地。
周仍繼續徒手毆擊小蘋頭部,致她受有臉部頭部及眼眶部之挫傷、右眼球挫傷、顏面骨閉
鎖性骨折、右側眼眶骨骨折、右側眼眶內側、底骨骨折術後併眼球凹陷的傷害。
糖糖、小布見狀制止,周始罷手。糖糖將小蘋送醫,小蘋經治療後,幸未達毀敗或嚴重減
損甲之一目以上機能或於身體、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重傷害結果而未遂。經被害人訴
請偵辦。
周男否認性騷擾、傷害犯行,辯稱「我無觸摸小蘋身體、毆打小蘋之行為 ,我當時飲酒
已經酒醉,只記得當天晚上最後躺在馬路」,但法官根據相關人指證,不採信。
合議庭審酌,周男乘被害人不及抗拒,對於小蘋身體為不當觸摸,不尊重小蘋對於身體自
主權;與小蘋並無深仇大恨,僅因性騷擾行為遭告訴人制止而
心生不滿,以暴力相向,徒手揮拳猛力攻擊告訴人眼部,且她已經跌坐在地、無抵抗能力
之情形下,猶不停手,惡性甚鉅,予以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