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1-01-16 22:25:33https://udn.com/news/story/7317/5179487
2021-01-16 18:04 聯合報 /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台南某私立大學傅姓男大生,去年6月間在網路上認識一國中女學生,聯繫交往成為男女
朋友,且進展神速,兩人在宿舍及24小時DVD包廂內等數度發生性關係,傅還持手機拍下
兩人性交畫面供欣賞,女學生覺得不舒服向母親反映提告,傅表示悔意,女學生家長不要
求賠償,僅希望對方不要再來騷擾,台南地院判傅應執行1月6月徒刑,也考量傅現仍在學
中,給予緩刑4年。
檢警調查,19歲的傅姓男大生去年6月間,在網路上認識15歲的女國中生,經聯繫交往成
為男女朋友。兩人交往才一個月,傅即邀女學生在宿舍、24小時DVD包廂內等處,四度發
生性關係,其中3次還被持手機錄影。
女學生家長表示,了解對方經濟狀況,並不要求給予金錢上的賠償,僅希望對方不要再來
騷擾,或與女兒有任何碰面、接觸。
台南地院審酌,傅不顧女方年紀尚淺,身心發育均未臻成熟,竟僅為滿足一己性慾,即多
次與其發生性交行為,且拍攝性交過程影片,對於女學生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均已造成相
當程度損害。惟考量傅犯後已知坦承犯行,現尚未滿20歲,仍在就學及生活來源均靠自己
打工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他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及拍攝少年為性交
行為影片罪,共7罪,分處7月至1年不等徒刑,應執行1年6月徒刑。
同時,考量傅本身也尚未成年,智慮淺薄,一時失慮而罹刑章;斟酌傅現仍在學,倘入監
執行,不僅學業中斷,且以其家庭經濟狀況,日後要復歸原狀,恐將面臨相當大的困難,
給予緩刑4年,緩刑期間附保護管束,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12場次。
附註:刑事案件編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侵訴字第 73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