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北市巷弄當砲房 男大生光天化日嘿咻小蘿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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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男大生光天化日下與小蘿莉女友當街做愛。示意圖
圖片來源 : 蘋果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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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一名林姓男大生去年1月透過交友App認識13歲國二女生小真(化名),
兩人隨即同意交往,1個月後相約台北街頭見面,林男竟帶著小真到巷弄,
要她光天化日之下脫光下身,他自己則坐在地上要小真「騎」上來,
兩人就這樣當街公然做愛。
事後父母察覺小真有異,追問得知實情怒提告。
台北地院依與未成年女子性交罪判林男4月徒刑,緩刑2年。
判決指出,林姓男大生去年1月透過網路交友軟體「SOUL」結識小真,
兩人在網路上曖昧幾天就約定成為男女朋友,
當時讀國二的小真不想說出自己才念國二、13歲,向林男謊稱讀國三。
1個月後,兩人一大早相約台北市一處捷運出口站見面,
與一般情侶一樣約會用餐、散步,下午2時許,林男故意帶著小真逛到廈門街的巷弄,
趁機與她磨蹭親熱,對她舌吻又摸胸,慾火高漲的林男無法克制慾望,竟光天化日下,
在馬路邊叫小真脫掉內褲,自己再拉下褲子,要小真跨坐他身上,就這樣嘿咻起來,
直到射精在小真肚子上,才帶小真到古亭站搭捷運回家。
當晚小真父母察覺女兒心不在焉,十分奇怪,察看女兒手機發現她與林男交往,
逼問才知林男竟在馬路邊就對女兒做起那檔事,氣得馬上報警究辦。
林男到案坦承與小真發生性行為,但辯稱是經過小真同意。
法官認定小真才13歲,身心發育未臻成熟,性知識及智慮淺薄,就算同意做愛,
性自主權仍不成熟,《刑法》才特別規定與16歲以下未成年人性交是犯罪行為。
但法官審酌林男與小真及其父母達成和解獲原諒,且不知道小真未滿14歲,
最後僅以刑度較輕的「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判林男4月徒刑,
同時宣告緩刑2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可上訴。
(郭芷余/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