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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新聞網 尹維源
女子歡歡在網路上認識男子阿國(均化名),某天晚上她在阿國家中借住,因身體不適服
藥熟睡後,隔天凌晨3時許,阿國竟染指歡歡予以性交得逞,歡歡因此憤而提告,阿國被
依犯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歡歡不滿性自主權遭侵害,造成她精神有莫大痛苦
,因此依法請求賠償150萬元。
法院審理,阿國辯稱,他先前已經賠償歡歡8萬8千元,應予以扣除,並聲明,歡歡本件之
訴應予以駁回。法官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
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再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
償相當之金額。而法院於酌定慰撫金數額時,應斟酌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之身分、資力與
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
法官審酌,阿國乘機對歡歡性交,造成歡歡身心蒙受莫大痛苦,並考量阿國犯行手段、造
成危害,歡歡身心所受傷害重大等。日前依法宣判,阿國應賠償108萬8千元為適當,扣除
先前已經支付的8萬8千元,阿國應賠償歡歡100萬元。
附註:
刑事判決編號: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侵上訴字第二二二號
(已審理)
【簡言】基於「量刑過重」而上訴,但因無輕重失衡之事、且「告訴人迄今仍持續就醫」
(量刑因子無改變)而被駁回;且查「被告自述現就讀大學,從事酒吧、速食店
兼職工作,月收入約 25,000 元」
民事判決編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五四七三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