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大家好,
本人非專業特殊教育老師,但在普通高中負責資源教室的業務,
目前遇到以下狀況,需要各位專業特教老師的幫助。
1.身心障礙學生於段考時作弊,按校規要記大過懲處,
學校可以直接依校規執行嗎,還是有相關的法條的限制?
(我有去國教署找相關的法規,但都沒有看到,學校方面也沒有針對
身心障礙學生訂定成績處理或獎懲辦法。)
另外,這種情形之下,有需要召開IEP嗎?
2.身心障礙學生的成績標準,一開學由老師訂定,
但如果學生期末學期成績還是沒有達到標準,
可以把學生當掉嗎?還是要請該科老師修改成績標準?
(有家長反應不希望標準太過寬鬆,希望能當掉孩子,以示警惕:
有的學生則是障礙情形並不影響其學業,所以老師並沒有降低標準,
但學生沒有過。學校的說法是要請老師更改成績標準,若學生沒有過,
表示老師訂定的IEP並不符合該生狀況。)
謝謝各位老師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