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教評鑑納入學校評鑑全教總訴求到位
昨(13)日立院教文委員會完成特教法修法審查,通過第47條修正案,本會過去幾天積極
遊說委員,為建立學校評鑑與特教評鑑合併辦理邁出了成功的第一步。
47條修正案文字如下: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
次評鑑,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
一次評鑑。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
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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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6全教總召開記者會,強力訴求「特教評鑑融入校務評鑑 特殊教育推動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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