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目前在公立學校代理 五月多時考上一間私校 簽了8/1起聘的合約
但幸運的最近全國聯招上榜
而合約中有一條 應聘後若因故中途解約 將罰十萬元
當時有回 應聘書並簽下大名 但沒有押金也沒有押任何證件
此合約是否違反公平性原則?(學校有列備取可遞補,並沒有讓校方開空窗)
該以怎樣的方式通知校方? (朋友建議:電話、存證信函、 e-mail?)
如學校仍堅持罰鍰否則將提出告訴該如何因應?
想請教一下各位教育界是否有遇過類似的問題可以提供案例或意見
若不方便推文 煩請站內信提供協助
先謝謝各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