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關於代理教師失業給付

作者: URDMYGOD (寧夏)   2016-08-09 12:06:24
寫信去勞動部問了 以下是回信
專員內容回覆得很客氣 可以感受到誠意
但仍是很無奈
================分隔線=================
承辦人員:勞動保險司第一科-吳晏帛-電話:02-85902770
回覆內容:
您好:105年8月3日的電子郵件已收到。
一、查就業保險法失業給付之規定,旨在保障被保險人
非自願離職後接受推介就業及求職期間之基本生活,而
非消極性給付。爰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1條第
1項第1款規定,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
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
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
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始
得請領失業給付。
二、另依本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促
進失業之被保險人再就業,得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或
安排參加職業訓練,如無法定之情事而不接受者,依同法
第15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失業給付之申
請。是以,失業勞工如確定即將就業,卻仍向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且無配合求職等相關措施之積極意
願及表現,或僅形式上配合推介或求職者,核與前開促進
就業之目的及規定不符。爰本部104年10月30日勞動保1字
第1040140598號函示略以,申請人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
理期間既已自行求職成功,仍應依本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
、第12條第1項及第15條規定意旨不予完成失業(再)認定。
三、綜上,被保險人如確有失業之事實,且符合前開失業
給付之請領規定,均得依規定申請給付,不因其職業別而
有不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將依前開規定就個案實際情形
審核及認定之。
謝謝您的來信
勞動部 敬復
作者: turkey0315 (快死人....)   2016-08-09 14:55:00
好官腔的回覆......
作者: davidrich (夢與麵包)   2016-08-09 16:26:00
官腔。毫無建設性。欠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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