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關於代理教師失業給付

作者: pipighost (屁屁鬼)   2016-08-09 16:53:27
※ 引述《URDMYGOD (寧夏)》之銘言:
: 寫信去勞動部問了 以下是回信
: 專員內容回覆得很客氣 可以感受到誠意
: 但仍是很無奈
: ================分隔線=================
: 承辦人員:勞動保險司第一科-吳晏帛-電話:02-85902770
: 回覆內容:
: 您好:105年8月3日的電子郵件已收到。
: 一、查就業保險法失業給付之規定,旨在保障被保險人
: 非自願離職後接受推介就業及求職期間之基本生活,而
: 非消極性給付。爰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1條第
: 1項第1款規定,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
: 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
: 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
: 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始
: 得請領失業給付。
: 二、另依本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促
: 進失業之被保險人再就業,得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或
: 安排參加職業訓練,如無法定之情事而不接受者,依同法
: 第15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失業給付之申
: 請。是以,失業勞工如確定即將就業,卻仍向公立就業服
: 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且無配合求職等相關措施之積極意
: 願及表現,或僅形式上配合推介或求職者,核與前開促進
: 就業之目的及規定不符。爰本部104年10月30日勞動保1字
: 第1040140598號函示略以,申請人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
: 理期間既已自行求職成功,仍應依本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
: 、第12條第1項及第15條規定意旨不予完成失業(再)認定。
: 三、綜上,被保險人如確有失業之事實,且符合前開失業
: 給付之請領規定,均得依規定申請給付,不因其職業別而
: 有不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將依前開規定就個案實際情形
: 審核及認定之。
: 謝謝您的來信
: 勞動部 敬復
關於信中第2點之回復,"如無法定情形而不接受者"
相關規定在業保險法第15條沒錯,
可是這位專員是法條不清楚嗎?還是邏輯不太好硬凹呢?
第15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失業給付之申請:
一、無第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
二、無前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安排,參加就業諮詢
或職業訓練。
第13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
,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
二、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也就是說,
第15條第一點:
除非"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
或 "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上述工作於就業保險法第13條已明述是"對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的工作"而言,
並非自行求職的工作,
若無第13條推介工作的兩點例外,不然就得接受推介,且不得領失業給付。
第15條第二點:
在說明沒有第14條的 "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
或 "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
困難者" 這兩條件,
而不接受就業服務機構之安排,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
就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這位專員所說的第15條規定,代理教師完全沒有被拒絕的要件。
再者信中第2點,
"失業勞工如確定即將就業,卻仍向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且無配合求職等相關措施之積極意
願及表現,或僅形式上配合推介或求職者,核與前開促進
就業之目的及規定不符。"
就業保險法並無拒絕已經確定即將就業的失業人員再藉由服務機構推介,
再來,如何判定"無配合求職等相關措施之積極意及表現"
花時間到服務站填表,寫履歷,聯絡面試事宜,這跟一般求職者皆是相同步驟,
何來無積極表現,不是很主觀的認定嗎?
不想給你領,就說不積極?請給的標準吧?
像是打幾通電話啊?履歷寫幾個字啊?面試時間長短啊?
至少有個標準化認定吧!
再來與促進就業之目的及規定不符,
大家看一下第12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促進失業之被保險人再就業,"得"提供就業諮詢、推介
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第12條第2句第1個字,"得",就是一定要提供諮詢、推介,
既然一定要提供,那是不是一定要經過推介的認定,
不然 "得" 改成 "可" 就好了啊,
找不到工作的再去就好了,
整篇回信跟我上次通話一樣,
為了掩飾勞動保1字第1040140598號函,
而以目的、精神這種沒有標準的主觀認定看法來拒絕給付,
更何況沒有法源依據說明要自行去求職來認定,
何來認定時多了一條不成文規定,
我覺得到最後一定是行政訴願都不過,走釋憲過程而已。
作者: jimys (jimy)   2016-08-15 19:21:00
請問失業代理後來若找到兼課怎算也不能領?還是可以?那沒續聘但接下來找到有兼課到12月的話會有年終獎金嗎?
作者: blueguilty (大窮神附身)   2016-08-09 23:38:00
應該說"得"提供並不一定要,是可以不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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