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條修正增加條文為「...並維護學生學習權...」
非受教權,故原文有誤。
二、第二條「原教師資格與審定...」轉至第四條沒錯,但不是增加救濟,
而是把訴訟改為救濟
三、原文沒有問題。
四、現在沒有實習教師,只有實習學生,不會有實習教師證,所以刪除其
聘任方式。以有教師證書者為限。
另第十條【長期聘任之方法】將長期聘任最高訂為7年。
五、專科以上學校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
學校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適當工作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
各主管機關應輔導學校執行。
【有意願+有適當工作調任:優先輔導遷調】所以原文有誤
另資遣並不是被刪除,而是被統整移到教師法§27條
六、教師法§16、§17權利義務更改條序至§31、§32
並沒有新增行政職務!
七、新條文裡面我找不到原文提到的§35寒暑假問題
八、參考資料
立法院法律系統(法條沿革:裡面會詳盡說明修法時間及理由)
中華民國總統府公報(108.06.05 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5651號)
※發文後有改排版,若有刪到推文深感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