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首次將家母列入扶養親屬,也檢附了她可列舉醫藥費用的所有收據;而今年系統尚未直接列出家母的收入跟費用。
但因今年扣繳憑證電子化,所以家母已自行向國稅局申請所有明細,其中當然也包括醫療院所上傳的可列舉醫療費。
想請教各位的是,若今年仍申報家母為扶養親屬:
1. 家母的收入部份參考她向國稅局申請的採手動新增,毋需檢附任何文件?
2. 她的醫療費用,若合計入我這邊的醫療及生育費,可否僅附上她向國稅局申請到的醫療費用明細單張即可(已核對手上收據ok),即不用再逐張附上收據正本嗎?
3. 家母日前又再去申請了自然人憑證,我是否可以利用系統將她的資料匯入我這邊的申報資料即可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