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今年(2014年)父母把多年的積蓄給我當頭期款買房子,300萬全由爸爸帳戶匯出。
打算220萬當作贈與,剩下的80萬認定為借款,
上述已為事實,想詢問的問題如下:
1.若雙方已簽訂借據但未經第三方公證,是否仍有效力?
2.爬版時有看見,若再國稅局查核前已將款項還清,則可不計入贈與;
想在了解,所謂將款項還清是指需多次定期還款或也可一次還清,
若當年度還清,是否還須留存借據(借據還款日期及方式需註明一次還款嗎?)
3.2014年度之贈與基本上國稅局的查核開始日是~~2015年還是2016年
先在這邊謝謝大大看完這篇文章,若能夠再提供解答,真的感激不盡~T^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