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父在去年九月出租房屋給承租人
租金43000,租約有公證
承租人今年二月在此租屋地址上設立公司
最近承租人打電話跟我們說需要扣繳12%的稅金希望我們承擔
家父因為只有此筆租金所得收入與要扶養家母
算一下應該是可退稅的就答應了他,
目前遇到問題是
1、家父希望由自己繳納這筆金額(約5160元),
所以這是自行網路填寫繳費單?
是在稅務局選擇[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
這個做填寫嗎?再印出去便利商店繳納
有試填了一下,
裡面的扣繳義務人是該填寫家父還是對方負責人(承租人)?
還有扣繳率是要填10%或是要填寫12%(含補充保費)?
2、或是請承租人直接自行繳費,
租金申報時再請他們填寫43000+12%的稅額,
這樣會對他們有損失嗎?
他們的支出會增加嗎?
家父也不希望對方吃虧
另外因為對方二月就申請公司但並沒報稅,
若自行幫他繳納怕有滯納金不知道該如何處理
3、去年綜所稅家父也沒申報,
現在申報來的及嗎?
文長有點複雜,
希望有版友能幫我解答,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