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海外匯入款與所得稅

作者: a650520 (AllenC)   2015-12-11 16:13:30
各位前輩好:
我跟朋友借了美金20萬,從朋友的香港帳戶匯到我的香港帳戶,我要匯入台灣的帳戶去償
還房貸。
小弟想請教幾個問題,根據個人的所得稅申報計算方式,我跟老婆的年收入合計不超過50
萬,還有撫養一名子女。
1.我需要申報海外收入嗎?雖然是借款(借據可打可不打),但是從我香港帳戶匯入的,應
該也算我的海外收入,依照最低稅負制的公式,我的收入+此筆借款未達670萬,是否可以
不申報呢?
2.我預計拆成2筆10萬,分別在12月跟明年1月匯入我台灣的銀行帳戶,這樣是不是比較
保險。
3.因為我從未有海外的匯入款,是否容易被國稅局查稅呢?
謝謝!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5-12-11 17:57:00
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說的「金融機構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其中「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門檻目前是新台幣50萬。因此傳說○雄集團都是每天領49萬的現金出來。20萬美金是新台幣600多萬,你匯這麼一大筆錢進來,別說國稅局了,調查局先查你這是不是恐怖份子的資金?你要主張是借款,建議你去把借據等文件去公證或認證。不然這些公務人員會因為他們沒有能借他20萬美金的朋友而調查你。別讓公務人員不開心,謝謝。
作者: a650520 (AllenC)   2015-12-11 23:02:00
謝謝回覆,我有想過公証借據,避免國稅局要查時,要舉證非贈與。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5-12-12 00:39:00
國稅局判斷是否贈與,會衡量雙方關係,如果是朋友,不太會把高額金錢認定是贈與。不必去公證,浪費錢而已。 像親人間財產移轉,即使公證為買賣,國稅局仍可不採信,所以 不必。
作者: a650520 (AllenC)   2015-12-12 09:35:00
謝謝回覆,那明年五月報稅時,我有需要申報嗎?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5-12-17 19:29:00
不必,借貸不是海外所得。 另,借貸依常情會定期還款,要注意。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