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過世後才配發獎金的所得稅及罰鍰問題

作者: GIJoe (西瓜)   2017-01-24 23:12:37
各位晚安:
想要請問一個關於人身故後才配發的獎金的遺產稅、所得稅的問題。
我的情況是父親於前年2015四月因病辦理退休,同年2015八月過世,
同年已將所有財產清點繳納遺產稅並辦理繼承完畢。
但因當年1-3月仍在公司任職,故隔年2016年初時原任職公司通知有一筆獎金,
繼承應領獎金當時也繳納遺產稅完畢,但因我及家人非相關領域,
當時沒有該筆獎金應另納所得稅的觀念。
我家的所得稅申報之前是由我跟我姐各自申報個人,父親併同母親由父親申報,
2016年五月申報2015年所得稅時改由我母親利用國稅局的軟體透過網路自行申報,
但無論是我母親或是我跟我姐的申報項都沒有列入這筆獎金,
我們也沒有發覺有什麼不對(獎金我們講好是由我姐繼承),
報稅時間過了也沒有接獲任何形式的通知或告知。
後來在2016年底時我媽跑去國稅局排隊領月曆,
不知道為什麼突然覺得是不是有甚麼稅漏報,
主動跑去國稅局櫃台調查,才發現原來該筆獎金除了遺產稅,也要繳所得稅...
經詢問認識的代書確認該繳後,我們也立即將稅額補上,
但問題就出在除了補稅,我們另外被開了一張稅額20%的罰鍰。
因我們覺得過去幾十年來不曾漏過一毛錢的稅,
只是因為不知道非惡意逃漏稅,故不能接受罰鍰,
於是擬具訴願書提起訴願。
這幾天國稅局地方分局不停的撥電話要我們撤案,
強調他們的權限最多罰鍰打八折。
我們就重申訴願的理由,主張我們確實不知道繳過遺產稅
還要再繳所得稅,且政府機關連線應該知道納稅義務人已身故,
(戶政機關有通知我們要去除戶)
自報稅日過後也沒有任何通知或勸導單,
甚或還是我們主動去了解才知道尚有欠稅並被裁罰...
對方則是不停地跳針說他們在很多公共媒體上都有宣導阿blahblah...
結論還是罰鍰打八折要我們撤案,兼恐嚇我們等到訴願書到上級後就是全額了等等...
目前我跟家人討論結果是不撤案,等訴願到上級機關後
看上級機關怎麼回應再來思考怎麼應對。
想請問各位先進,這種情況我還能有甚麼方法可以救濟,
或是真的應該聽他們的鼻子摸一摸繳了八折的罰鍰呢?
非常感謝。
作者: adey40 (風海)   2017-01-25 06:45:00
這年頭似乎地方稅(如房屋稅地價稅)這類的拼命在輔導,風向好像沒有輔導就是政府的錯,國稅體系的反倒認為民眾漏報是民眾的錯,罰款不手軟,或許是核定制和申報制的差別導致
作者: AFP (國文好難)   2017-01-25 10:12:00
行政罰本就不以故意為原則,稅務員掌握違法事實,只能依職責開罰,不然是稅務員有問題。一般人就不要期待訴願會贏了
作者: Arens88 (Arens)   2017-01-25 12:30:00
獎金發放的年度?2016年還是2015年?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7-01-25 13:08:00
漏稅額超過10萬是吧,請問在令堂去詢問,到請補繳稅款之間這段時間,國稅局曾經發函調查嗎?若沒有,似乎應依稅稽法48-1免罰?更正,10萬那句刪掉。 依倍數參考表,為何是罰0.8倍?哦 20%
作者: AFP (國文好難)   2017-01-25 15:21:00
遺產稅有催報制度,綜所稅沒有。所得稅法79條2項看病會找醫生,上法院會找律師,要自行應付國稅局就不要認為不懂稅法可以免罰綜所稅收付實現制,106年初領的獎金本就不會出現在105年申報資料,等申報106年綜所稅,國稅局從公司的扣繳憑單掌握資料沒有報綜所才會開罰。以上民國改西元。
作者: eomot (確定自我)   2017-01-25 20:57:00
術業有專攻,不懂稅法沒關係,但記得要懂得"問".....此案例是屬於過失罰~"應注意而未注意"才產生的違章
作者: sunnyrainy (...)   2017-01-25 21:17:00
如果那筆獎金屬應報遺產稅範圍,在所得稅應該免稅吧而且獎金是2016年初領到,但被罰的是2015年度所得稅?!
作者: GIJoe (西瓜)   2017-01-25 21:59:00
2016年發2015工作3個月產生的獎金@@2016五月申報2015的所得,我也不是太清楚這樣獎金算2016還是2015的所得漏稅額超過十萬,沒有任何發函通知或調查,純粹是我娘不知道哪來的感應去查才知道再補充,遺產稅有找認識的代書處理,但獎金是前稅都結了後又發的,而且領取一定要先扣遺產稅,就沒有再問....
作者: AFP (國文好難)   2017-01-26 10:17:00
再看一次你的問題,你父親2015/1-3月所得,由你母親2016合併申報沒問題,系統會自動跳出。至於2016年初的那筆獎金,本就不是2015的所得,當然不用在2016年申報。但是你父親回老家了這筆獎金也不是他的所得,而是他的遺產(債權),所以應該沒有非屬綜所稅課稅範圍。但並不是因為有課到遺產稅就免綜所稅例如你父親2015/1-3月的所得,就同屬綜所稅跟遺產稅的課稅範圍(如果他死亡前沒有花掉)
作者: ORANGESU   2017-01-26 23:22:00
看你的文章「母親自行申報2015年的所得稅」,所以父親2015年1-3月的薪資沒有和母親合併申報嗎?被罰的應該是漏報父親2015年1-3月的薪資所得吧!2016年才領到的獎金是父親死亡時遺留的債權,屬遺產而非所得喔!而且2016年的所得要今年5月才申報!另外當初申報2015年所得稅時,因父親已過世,所以要另外準備除戶謄本之類的證明才能查到父親所得,無法由母親合併查到。
作者: GIJoe (西瓜)   2017-01-27 10:21:00
這樣應該是o大說得比較正確,那今年我們有需要再去申報2016的獎金所得嗎......漏得那部分就只能去爭取看看自行補繳且未受調查能不能免罰了
作者: ORANGESU   2017-01-28 09:44:00
2016才領的獎金,屬於父親過世時遺留的債權,只要申報遺產稅,不算他的所得,不用報所得稅,不過建議你再跟國稅局承辦人員確認清楚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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