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個地價稅問題
有3住處目前土地持有如下:
三重: A和A老婆 (各持有2/5, 3/5), 目前A老婆設籍於此(A老婆享自用稅率, A一般稅率)
士林1: A和A兄 (各持有1/2, 1/2), 目前A和A兄設籍於此(兩人皆自用稅率)
士林2: A母親, 目前A母親設籍於此(自用稅率)
因為要將A老婆遷戶籍到士林, 請問應如何更動設籍以便節(地價)稅??
請問這樣對嗎? 這樣都能自用嗎??
三重: 將A母親遷籍於此
士林1: 保持A和A兄設籍於此
士林2: 將A老婆遷籍於此
PS: 無其他成年子女 or 女方父母可再加入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