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報綜所稅,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希望版上有經驗的人可以幫忙解惑一下。
狀況:新婚夫妻要分開申報綜所稅,其中夫要採”列舉扣除”方式來扣除房貸利息支出,妻
打算採用標準扣除額來申報,而房子是夫妻共同持有,戶籍也都設籍在一起(符合自用住宅)
,但是借款人是太太。
Q1:夫是否可以採用這個非本人借款的列舉扣除來扣去這個房貸利息支出呢?
Q2:如果可以的話,是否可以全額扣除,還是因為共同持有只能列舉半額?
Q3:如果可以的話,因為當初銀行分成三筆借款(不同利率),是否可以一併加總申報?
Q4:另外再請問,如果在報稅的年度中,把戶籍遷出了(房子沒賣掉,持續有繳交貸款),這樣
還可以申報房貸利息支出嗎?
以上問題,再麻煩解惑,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