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型: 家庭式公寓
2. 合約簽法: 一人承租人其他人連帶保證人
3. 問題背景(短): 房東被國稅局追討過去的稅跟我們要, 我們不想付但擔心被扣押金
4. 問題背景(長):
我們其中住的時間有長有短 (最長三年)
最近我們表示有意續租, 房東說之前鬧不愉快離開的前室友跟國稅局檢舉她逃漏稅
被國稅局追討過去的房屋稅, 綜合所得稅等等 (從三年前開始算)
表示要簽新約的話房租漲數千元 (這部分我們還可以接受)
然後交給我們那幾張她被追稅的影本說她不會自己付要我們想想 (意思應該是看要怎麼分)
我們討論之後決定不租了也不願意付那些過去的稅 (不管要付多少)
但現在擔心房東會從押金扣不退還給我們 (兩個月押金)
房東還強調租約上有一條: "本件租屋之房屋稅, 綜合所得稅等, 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
其增加部分, 應由乙方負責補貼, 乙方決不異議"
想請問如果最後要鬧上法庭, 那條適用嗎? 我們站得住腳嗎?
謝謝<( _ _ )>
補充:
之前的租約中有特別寫我們不能報所得稅, 我們也沒人申報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