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簽合約的時候怎麼不多看看..記得大法官還是誰解釋過 這種合約訂定是有效的參考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1357號判決還有 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119號判例簡單說 房東規定稅負給房客負擔 是經過雙方合意的話那這個約定就有效不過就租約來看 是只有增加的部分是房客負擔 不是全部
http://www2.tmm.org.tw/school/school-rs-04323.htm這個網站的問題跟你的很類似0->N也是增加啊... 之前判決是說房客要繳稅不過法院打自己的臉好像也是很正常的事情(?)有判決跟判例在 走法院你要付的機率應該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