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i27023 (chi)》之銘言:
: 請問
: 1.
: 公司帳上每個月都有入帳業主及合夥人薪資
: 後來因公司費用太高,業主指示將其與合夥人薪資剔除再申報營所稅
: 但1月時已將其薪資申報扣繳,5月申報營所稅的薪資費用與扣繳薪資不同是否可以?
: 2.
: 另假設公司租金實際為3萬元,
: 但因前期整修業主與屋主達成協議,由屋主負擔整修費用,
: 業主再私下每月攤還,所以租約上的租金為6萬元,增加的租賃稅也都有協議好。
: 但申報扣繳時稅務機關是以認定租約上的6萬元計入,但營所稅公司申報只有3萬元。
: 若申報營所稅時以3萬元入帳,那是可以的嗎?
: 謝謝。
如果不行
稅務員要叫公司把費用認回來減少課稅所得額
這有可能嗎?
稅務上
營利事業只要沒有違反扣繳義務且沒有低報營所稅課稅所得額
稅務員不會有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