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約二年前
還不太熟悉代購及相關法律事務時
做了很多無腦型的代購
很多代購的實際收入比我給廠商的費用還低@@
或者只有2位數收入
當時候想著反正還有信用卡紅利
說不定可以打平
後來發現好像也沒有什麼賺
所以就停止這樣子的代購行為
今年五月的時候
找到一個商品感覺可以賺錢
所以開始進貨
也「主動」去申請公司
結果國稅局除了核准我的公司
也查我開始經營代購時期到成立公司後的稅
總共核定約27萬元(還不含罰)
我認真的說代購那時候真的沒賺錢(帳戶的錢比一開始還少= =)
也把銀行帳戶給國稅局小姐看
可是國稅局小姐只說買賣本來就盈虧自負
這有沒有什麼方法去改變
還是只能這樣子接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