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制的房屋財產交易所得,通常是以賣出時的房屋評定現值乘以一定比例為其所得額(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或稽徵機關未查得)。當然了,原則上是核實認定的。但幾十年的老屋,幾乎是找不到當初的交易資料了。所得額了不起就新台幣幾萬塊而已。依《一百零七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就能夠計算了。出售民國104年12月31日所取得的土地,則免納所得稅(《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出售民國104年12月31日以前所取得的土地(更正)依我自己經驗,照理講應該是可以繼續申報扶養,但還是以舊制的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來估算出所得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