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各位達人,老家有一塊空地
10年前蓋起來,當時家母要求公平
房子的名字就是我跟我弟一人一半
可是從建築師規劃,到房屋蓋好期間
所有費用都是我出的,連貸款都是我在付
所有匯款給廠商錢都是從我的帳戶匯出
,房子蓋好申請權狀時已經被稅務局
要求補繳契稅,認定我弟所持有的一半
是我贈與給他的,因為我弟沒出到一毛錢
沒過多久我弟表明說他不要這房子要還
我,因為錢都是我出的,所以他所擁有的
一半產權用贈與的方式還給我,現在的問
題是過了6年多如果要賣房,購屋成本是
以當初匯給建商的金額來做計算,我弟還
我的那一半會怎麼做計算?所有蓋房子的
錢都是從我的銀行帳戶匯給建商,國稅局
會接受嗎?請各位幫我解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