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接到通知說去年的所得稅未完成申報
但我明明每年都有在期限內用信用卡繳款
後來才知道是因為我在信用卡繳款完成後就直接把視窗關掉
沒有回到原頁面點選完成申報
但信用卡有被扣款且國稅局也收到款項
在幾次mail往返之後
國稅局還是要我補繳一萬多的稅款
因為他們認定未完成申報的話
房貸這些可列舉扣除額的部分只能用標準扣除額計算
就算我能提出房貸證明也是一樣
我的疑問在於如果今天有人跟我一樣狀況
但他的扣除額部分本來就只有標準扣除額
這樣他就不用再補交其他稅款了吧
一樣的事件卻有不一樣的罰則
且信用卡繳款後即完成申報不是很直覺的事嗎
不曉得有沒有人有同樣的例子可以分享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