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有一事關於父子間房屋買賣請教,
已知遺產與贈與稅法第五條第六款中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
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
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將況如下:
父親名下有一房子,假定2200萬,今想以買賣方式轉移至我的名下,
若我以700萬自有資金(有薪資所得為証)及1500萬房貸(使用該房辦理)向父親購買,
是否可以認定是買賣而非贈與??還是我無法用該房辦理貸款,必需拿出2200萬才行??
另外, 若房子過戶完隔年起,父親使用每年贈與220萬免稅的方式,
分十年,將2200萬現金逐次贈與給我(會去國稅局申報),
如此事後逐年回贈現金是否會被認定為當時房子過戶是贈與而非買賣??
反倒需要補稅甚至要被罰補繳更多稅??
先謝謝大家了,十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