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款列成本或費用減項
2022-06-15 01:16 經濟日報/ 記者 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機關團體取得節能家電或車輛汰舊換新貨物稅退稅,不屬
於所得性質,應根據入帳情形,列為固定資產的成本減項,或費用的減項。
《貨物稅條例》提供節能家電、車輛汰舊換新等租稅優惠,不只是個人可享有,營利事業
、機關團體也能適用,國稅局提醒,要記得留意入帳細節。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在適用這兩項租稅優惠時,當年度取得的貨物稅退稅,
是屬於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的減少,而非所得,依規定無須依《所得稅法》規定填發免扣
繳憑單,而是要列為成本或費用的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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