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貨國外庫存 可減除銷售額
2022-11-09 23:52 經濟日報/ 記者 陳姿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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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為搶得外銷先機,常將貨品先行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存放,以利客戶下訂時快速
到貨。本報系資料庫
營利事業為搶得外銷先機,常將貨品先行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存放,以利客戶下訂時快速
到貨。南區國稅局表示,放置國外倉庫尚未銷售部分,可減除原申報銷售額,不過須檢附
兩文件,分別為合格會計師簽證的收入調節表,以及存貨盤點資料,否則,貨物將在出口
時視為營業收入。
國稅局官員表示,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當貨品經海關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時,
應先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在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如貨品已出售,應在結算申報書之營業收入調節表,就實際銷售價格與原報關價格的差額
,調整營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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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銷售的貨物,可減除原申報銷售額,不過要留意,營利事業須提出發貨倉庫當地合格
會計師,或委託國內會計師至當地實際盤點,並製作國外發貨倉庫存貨盤點資料,以及會
計師簽證的收入調節表,供國稅局認定。
官員表示,收入調節表並沒有特定格式,但必須顯示從國內出口時,貨物申報的銷售金額
、數量,與國外實際銷售的金額、數量以及差額的調整數。
國稅局官員舉例,甲公司在2021年度共輸出8,000萬元的貨物至日本發貨倉庫,不過截至
2021年底,發貨倉庫實際銷售貨物金額只有5,000萬元,還有3,000萬元未出售。因此,甲
公司在辦理202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果要減除發貨倉庫,尚未出售的存貨
3,000萬元,須提出經會計師簽證盤點資料,以及營業收入調節表,才能以實際銷售數量
及價格,向國稅局核實認定銷貨收入為5,000萬元,否則將以貨物出口時的銷售金額8,000
萬元,認定銷貨收入。
另外,國稅局官員提醒,營利事業直接外銷貨物給國外買受人時,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
法》規定,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不過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依法列報
所屬年度的營業收入,而免開立統一發票的銷售額計算,應於報關當日,按海關公布適用
的匯率,換算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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