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版晶片法」將上路 會計師幫企業算出可抵減額度
2022-11-17 18:37 聯合報/ 記者 巫其倫/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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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今(17)日通過台版晶片法「產業創新條例」第10之2條草案。路透
行政院會今日通過「產創條例」第10條之2草案,預計明年起施行,至產創條例2029年底
落日。資誠(PwC)會計師林巨峯試算,假設企業明年前瞻創新研發支出100億元、投資先
進製程機器設備150億元,抵減前應納稅額為60億元,但若此公司符合草案適用門檻,明
年度就可享有投資抵減25.5億元。
「產創條例」第10條之2草案今通過,在國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
司,不限適用產業別,達適用門檻者,可享研發投抵25%、機器設備投抵5%。草案將送立
法院三讀,最快明年起施行。
林巨峯說明,產創條例第10條之2草案的租稅優惠有3大適用門檻,第一是研發費用達一定
規模,且研發費用占營收淨額達一定規模,這部分將由財政部及經濟部在後續子法規中訂
定;第二是有效稅率,明年為12%;2024年起原則上拉高為15%,但可報行政院核定調整為
12%;2025年至2029年為15%;第三,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
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
此外,林巨峯也提到3大關鍵,第一,這次修法適用對象為在國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
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因此不限適用產業別,除半導體公司有望適用外,其他如電動車
、5G、低軌衛星等產業,都有可能入列;且對象不限台灣企業,若外商公司在台灣設立子
公司進行相關研發製程等,也可適用。
第二,為避免租稅優惠過度,企業當年度如果已申請適用產創第10條之2的研發投抵,全
部研發支出不得重複適用其他的租稅優惠,例如產創第10條研發投抵、第12條之1研發費
用加倍減除等。同時,公司全部的機器設備支出,也僅可就產創第10條之2投抵,與產創
第10條之1智慧機械投抵,須擇一適用。
第三,兩項投資抵減均有單獨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30%的限制,且需於當年度抵減,
未抵減餘額往後年度不能使用;同時,兩者合併後、或合併其他投資抵減,不能超過應納
營所稅50%,除非依其他法律規定為最後一年抵減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則不在此限。
林巨峯舉例,假設A公司明年度有前瞻創新研發支出100億元、投資先進製程機器設備150
億元,抵減前應納稅額為60億元,若A公司符合草案適用門檻,明年度可享有投資抵減。
他說明,A公司的研發支出100億元可乘以25%抵減率,為25億元,但因為超過應納營所稅
30%的18億元(60億元乘以30%),因此以以18億元計入;設備支出150億元乘以5%抵減率
,為7.5億元,因未超過18億元,以7.5億元計入。合計後,研發支出與設備支出合計可抵
減25.5億元,未超過應納營所稅50%的30億元(60億元乘以50%),換言之,可抵減金額為
25.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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