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設分支機構 兩個注意
2022-12-15 00:28 經濟日報/ 記者 陳姿穎/台北報導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設有分支機構要特別留意兩點,第一、無論是否有申請由總
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或溢付營業稅額,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應各自購買統一發票使用;另
外,營業人如果申報不實發票的銷售額,發生溢繳營業稅情形,因屬於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國稅局不會退還溢繳稅款。
國稅局官員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購買的統一發票或
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47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除了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
,還會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可以按次處罰,並停止其營
業。
高雄國稅局舉例,總機構甲公司與分支機構乙分公司,為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
、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的營業人,乙分公司在2022年3月至4月(期)銷售貨物,因當期統
一發票未至月底即已用罄,為圖一時方便,未依規定持該分支機構的購票證加購統一發票
,卻轉向總機構甲公司借用,開立總機構甲公司領用之統一發票,並由總機構申報銷售額
。
官員解釋,乙分公司雖未涉及逃漏稅,不過總機構甲公司將領用的統一發票轉供分支機構
乙分公司使用,經國稅局查獲後依營業稅法規定予以處罰。
另外,國稅局官員提醒,營業人如果無銷貨事實卻開立不實發票,幫助分支機構營業人逃
漏稅,也屬於不法行為,營業人如果申報不實發票的銷售額,發生溢繳營業稅情形,因為
是營業人違法行為產生的溢繳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國稅局不會退還溢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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