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局銷售非處方箋物品 要稅
2023-07-25 00:39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 /台北報導
https://reurl.cc/8j8AXj
藥局示意圖。記者易俊帆/攝影
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除了至診所看診外,也會至藥局購買居家常備藥品,近來有藥局負
責人詢問,藥局販售藥品或藥師提供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應該報繳營業稅還是歸
課執行業務所得。官員表示,藥局銷售非屬醫師處方箋藥品及其他貨物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
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藥師提供的專業性勞務,依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因此,藥局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藥品調劑業務的收入,以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的收入,無課
徵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問題;但是藥局銷售非屬醫師處方箋藥品及其他貨物,則應依法
報繳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藥局如專營藥品調劑、供應的業務,屬藥師提供的專業性勞務,免辦營
業稅籍登記,且免課徵營業稅,不過應按其收入核定藥師的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
所得稅。
若藥局除了經營藥品調劑、供應的業務外,還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則應辦理營
業稅籍登記,其中,屬於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的收入,為藥師的執行業務所得,屬銷
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藥師提供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尚無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
問題,不過相關醫師處方箋及帳載證明文件、資料應妥當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另外
,藥局因藥品調劑、供應業務而取得的進項稅額憑證,依營業稅法規定,是供藥師提供專
業性勞務使用,非屬銷售一般貨物使用,不能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7322061?from=udn-catelistnews_ch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