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公司購屋重建 不得列損失

作者: haiduc (小火柴)   2023-09-12 10:34:19
公司購屋重建 不得列損失
2023-09-11 23:53 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 /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擴大營業,於適當地點購買土地及地上舊屋,拆除舊
屋後,再依需求重建新屋或規劃土地用途,則該購買舊屋所支付的價款及拆除費用,不得
列為當年度損失。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資產的實際成本,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
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同法第57條規定,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
耐用年數而提早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當年度損失。
所以,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及地上舊屋後,如未經使用即予拆除舊屋,因自始未供營業使用
,該舊屋的購買價款及拆除費用尚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如果營利事業拆除重建新屋,應將相關成本費用計入新建房屋之成本,若未興建新屋,則
應一併計入土地成本。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7432391?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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