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未上市櫃股票 別漏報
2023-09-21 23:31 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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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2021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
業處所買賣的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
書(未上市櫃股票),其所得應申報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近期查核時,發現納稅義務人於2021年度以每股17.5元取得甲公司未上
市櫃股票,並於當年度以每股80元出售,但未申報該筆所得。經查核後核定基本所得996
萬餘元,應補徵稅額74萬餘元,因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依
該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除核定補徵應納稅額,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的罰鍰,本
案經處罰鍰57萬餘元。
中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漏未申報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在未經檢舉、調查
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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