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兌換損益 實現才能列報
2023-12-21 00:53 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 /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外幣兌換盈益或虧損,須實際發生才能計入,如因
匯率調整而產生的暫時性帳面差額,屬於未實現兌換損益,不得列計為當年度收益或損失
。
中區國稅局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認列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因此,
營利事業從事交易如透過外匯存款帳戶進行收、付款,該帳戶提領或解約兌換新臺幣時,
應按當日匯率折算,認列當年度收益或損失,並應保存明細計算表供國稅局核對,損益計
算方式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處理;如果該外匯存款帳戶是因匯率變動而發生的暫
時性損益,還不是實際發生的兌換損益,則不得列計盈虧。
中區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2,000萬元兌換損失是
源自該公司當年度以外匯存款帳戶匯出外幣對外融資貸款,及收回外幣對外貸款後存入外
匯存款帳戶,該公司將外幣借貸時點誤認為兌換損益已實現,並以原購買外幣的匯率與借
貸時的匯率差額列報為兌換虧損,經查核發現甲公司該筆外幣截至會計年度結束時並未兌
換新台幣,其列報兌換虧損尚未實現,乃否准列計損失,調增課稅所得額2,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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