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扣除額 放寬兩資格
2024-01-23 06:17 聯合報/ 記者翁至威 /台北報導
衛福部近日預告綜所稅「長照特別扣除額身心失能者資格」修正草案,將有兩大放寬,首
先是將「團體家屋」納入適用範圍,其次是身心失能者若在入住期間死亡,導致入住天數
未達九十日門檻,仍可有條件適用長照扣除額。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只要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護的身心失能者,民眾申報綜所稅時,
每人每年可扣除十二萬元。
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資格,主要有三類,包括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依長
照服務法接受評估失能程度屬第二級至第八級、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九十
日者。
衛福部這次主要針對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者,放寬相關資格。首先,原本只限入住老人福
利機構、榮民之家、護理之家、身障住宿式機構等機構,這次修正新增「團體家屋」;「
團體家屋」是指在社區中,提供具行動力的失智症者家庭化及個別化服務,屬於衛福部長
照系統的一環。
其次,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若要適用長照扣除額,依規定全年入住須達九十日,衛福部新
增但書,若身心失能者在前一年已入住達九十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而課稅年
度入住日數未達九十日,仍可適用長照扣除額。
國稅局提醒,民眾若列報長照扣除額,要附上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許
可函、入住機構繳費收據影本等。此外,長照扣除額設有排富條款,綜所稅適用稅率百分
之廿以上、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選擇採百分之廿八稅率分開計稅,或納稅人基本所得額超
過最低稅負免稅額,都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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