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遺產稅變貴!拋棄繼承前請留意遺產扣除額
2024-04-16 15:27 經濟日報/ 記者許如鎧 /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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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遺產及贈與稅法》訂有相關親屬扣除額的規定,不過繼承人如果選擇拋棄繼承,該繼承
人所生的相關扣除額就不能扣除,民眾在作出拋棄繼承權的決定前,應一併將遺產稅扣除
額納入考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分別依被繼承人的遺屬訂有不同數額的扣除額,以發生於2024年
的繼承案件來說,繼承人為配偶,有553萬元的扣除額;繼承人為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
每人有56萬元扣除額;繼承人為父母,則各可扣除138萬元;這些人當中如果有重度以上
身心障礙者,每人可加扣693萬元,目的是讓被繼承人的遺屬獲得適當的生活保障,但若
有人選擇拋棄繼承,相關扣除額將無法適用。
國稅局舉例,甲君於2024年1月死亡,遺產總額共3,800萬元,父親健在,甲君配偶為重度
身心障礙者,子女2人皆已成年。甲君遺產稅原本可減除的扣除額計1,634萬元【553萬元
(配偶)+112萬元(56萬元×子女2人)+138萬元(父)+693萬元(配偶重度身心障礙
)+138萬元(喪葬費)】,應納遺產稅額為83.3萬元【(3,800萬元-免稅額1,333萬元
-扣除額1,634萬元)×稅率10%】。
不過,因家族成員希望甲君遺產全部由兒子1人繼承,甲君的配偶及女兒因而向法院聲請
拋棄繼承,如此一來,因配偶及女兒所生的扣除額1,302萬元(553萬元+56萬元+693萬
元)就無法適用,甲君遺產稅扣除額只剩下332萬元,應繳納的遺產稅額為213.5萬元【(
3,800萬元-免稅額1,333萬元-扣除額332萬元)×稅率10%】,甲君的配偶和女兒拋棄繼
承的決定,讓甲君需多繳納130.2萬元遺產稅。
國稅局提醒,遺屬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後,就喪失繼承人身分,該繼承人的相關扣除額也
將不能從遺產總額減除,民眾決定前應審慎考量,避免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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