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自薦是邪惡的天使投資-otyoty

作者: sshheennrk (熱鍋上的winner)   2016-11-03 20:20:53
在公布對話紀錄前
很開心歐先生願意出來
這樣的確會比較省時間一點
既然你願意出來面對的話
希望你可以回答幾個問題
這樣才能解決眾人的疑慮
[事情大意]
歐先生找我一起創業,開口答應月薪五萬,分紅六四分
並進駐在他的育成中心裡,租金一萬二
公司化之前,投入了40萬做準備金
拆夥前,反說那是我跟他借的
包含我的薪水、公司其他同事的薪水、育成中心場地租金
公司經營期間,跟他老婆還有他安排的同事幾乎每個禮拜與我一起開會
所做任何決策,所花費任何費用,幾乎都是經過他的拍版
不料
公司經營八個月不見起色,要求我按6:4比增資
我不同意增資之後,開始寄存證信函要求我一個內搬走
(此時我仍持續跟他溝通,他則避而不談,安排會計與律師與我直接協調拆夥)
其妻子在臉書上不指名道姓的指稱我
欠錢不還,擺爛公司營運
為了穩住公司營運,我先付他40萬,把他投資的股份買回來
他同時附上代墊款項返合約,指稱之前的人事薪水、租金與準備金
都是關係人借貸與股東往來
事情的大意大概是這樣
歐先生您如果真的有心面對
以下這些疑慮,還請您不吝釋疑一下
讓大家看看到底是您心口不一,還是我觀念太差
1.為什麼當初找我合作前,開口給我的每月薪水五萬,後來會變成關係人借貸?
到底是給我的薪水?還是關係人借貸?股東往來?
2.您投資的樂法公司所有人事(含會計)安排,是否由您決定?
3.您老婆,還有您母公司的會計,是否跟您於合作期間持續介入樂法公司營運?
4.您是否說過,公司所有款項必須經您同意才能出款?
5.在公司營運資金快耗完要談增資時,您是否要求將您未納入股份的錢,一起納入股份?
6.在決定是否要共同增資前,也就是拆夥前,
您是否用漢陽育成中心負責人的名義,寄存證信函要求樂法一個月內搬離育成中心?
7.你投資樂法公司,請我當負責人,究竟是投資,還是育成?
作者: xlib (xLib)   2016-11-03 20:36:00
如果月薪因為創業失敗就變成股東往來,那就真的是坑殺創業者了,畢竟經營團隊與股東權益原本就要分清楚!
作者: otyoty (寶貝閣)   2016-11-03 20:36:00
雙方協議在自由意志下的簽名合同兩份,就不用繼續打爛仗翻盤討拍,就讓法院判定吧!除非是當下已經有任何法律承認翻盤討拍,就讓法院判定吧!除非是當下已經有任何法律承認翻盤討拍,就讓法院判定吧!除非是當下已經有任何法律承認翻盤討拍,就讓法院判定吧!除非是當下已經有任何法律承認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6-11-03 20:38:00
最後的合同無法說明從創業歷程到最後的協議過程發生了什麼事啊。
作者: otyoty (寶貝閣)   2016-11-03 20:39:00
又翻牆問題,懶回了!這是態度問題,給你兩年時間來談來協商,沒有主動來談不就代表你要執行協議後合約,不然簽好玩的,當時詐欺嘛?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6-11-03 20:42:00
給代墊款合約之前的那些過程呢?怎麼會是已經簽了合約才給ss大兩年時間來談來協商?這怪怪的。月薪的部分解釋一下會比較好。
作者: xlib (xLib)   2016-11-03 20:49:00
沒有解釋就很清楚,應該就是花點“心思”,讓人簽下這合約,所以特別註明自由意志難道是欲蓋彌彰? 這篇文章真的是創業板最有價值的地方,勸大家找錢創業要謹慎,創投不是天使
作者: ariadne (壞人)   2016-11-03 20:50:00
不回答是正確的 法院裡不用自證己罪當事人說謊不是偽證證人說謊才是偽證 所以重要的是手上的實體證據能編出什麼樣的故事來說服法官誰就贏 沒證據支持的就當講夢話 法院不一定會採信 但是有證據支持的說法 法院是會認同的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6-11-03 20:52:00
a大的回答好…
作者: VANNN (風的思賜)   2016-11-03 20:55:00
同意,,A大的說法SS大最大的問題是 上面那些答案都要想辦法証明
作者: xlib (xLib)   2016-11-03 20:58:00
最後感謝s大,用個人血淚來告誡板上的每一位創業者,希望最後能有好的結果,其實用60多萬來學經驗也不算貴。另外要給o大的話就是,得饒人處且饒人,畢竟年營收上億的大公司老闆,為了這點小錢,什麼都以法律來對付創業者,令人擔心財務
作者: VANNN (風的思賜)   2016-11-03 20:59:00
創業者沒有多偉大,,,,有時是看當事人信仰,,,法律?情感?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6-11-03 21:00:00
創業者就是一般人啊…
作者: xlib (xLib)   2016-11-03 21:02:00
呵呵,不過如果一開始就有目的那就另當別論,法律是很好的工具,創業者就當繳學費,誰叫你一開始相信^^
作者: daimond (是daimond不是diamond)   2016-11-03 21:02:00
你對於你講的事情 你有證據嗎
作者: xlib (xLib)   2016-11-03 21:07:00
a大,說得真好,創業板真是寶庫^^
作者: daimond (是daimond不是diamond)   2016-11-03 21:08:00
你有證據就應該貼出來啊 怎不貼?@@
作者: xlib (xLib)   2016-11-03 21:10:00
給s大,其實這裡貼不貼真的不重要,上法院時拿出來就可以!
作者: h2o1125 (123)   2016-11-03 21:11:00
你的對話紀錄如果在這份合約之前就沒什麼意義
作者: daimond (是daimond不是diamond)   2016-11-03 21:12:00
你弄錯了吧 你今天要炮一個人 而且對方還出面了然後你現在還不貼證據 會讓別人怎麼想你?
作者: ariadne (壞人)   2016-11-03 21:13:00
講真的 ot除非腦子進水或被驢子踢到才會正面回答超沒必要
作者: VANNN (風的思賜)   2016-11-03 21:13:00
掛負責人 然後說內部人事都是別人決定,其實很難說服人你的章都印在 公司合約上,,所以上面很多說法,,全靠自由心証
作者: ariadne (壞人)   2016-11-03 21:14:00
ot有律師的話一定建議少說 這邊嘴贏又沒意義 法院贏重要
作者: VANNN (風的思賜)   2016-11-03 21:15:00
那個SS大 大股東和掛負責人所擔負的責任是不太一樣的你看台積電..大股東是外資,但出事你會找誰,,,
作者: fifi0828 (fifi)   2016-11-03 21:16:00
如果要走法的話 那你也快去找律師吧~~~
作者: h2o1125 (123)   2016-11-03 21:16:00
再來就是40萬在申請公司時沒有登記成股東資本額的話算借貸沒什麼問題 只能說你腦子不好使 ot壞壞這樣 你如果真站住腳 不會簽合約 也 不會兩年後才來近發文要弄臭ot以戰逼和那你當初為什麼要簽和約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6-11-03 21:21:00
...不知道為什麼我想到一句台語俚語...
作者: h2o1125 (123)   2016-11-03 21:21:00
ot投入多少 資本額設定多少 比例多少 60萬是誰提出來的數字
作者: VANNN (風的思賜)   2016-11-03 21:23:00
"介入公司經營、輔導我公司" 這部份也只能自由心証,,畢竟你掛負責人,,,我也很好奇...公司清算後 負債多少錢?債權如何分配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6-11-03 21:24:00
對話記錄中若包含ot說明公司所有決策都需要他拍板…可能多少還有一點用,對話紀錄本身的效力其實要看你怎麼保留
作者: VANNN (風的思賜)   2016-11-03 21:25:00
這部份就是自由心証啊..我會說SS就是很客氣,一定要我同意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6-11-03 21:25:00
也不見得有對話紀錄就比較有勝算就是。
作者: VANNN (風的思賜)   2016-11-03 21:26:00
該育成中心是否有其它 "受害者" 若有,一起可能較有勝算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6-11-03 21:28:00
我沒查錯的話,當初公司登記資本額是50萬?40萬是當初的準備金還是額外拿40萬入股?嘛,看到這裡我覺得你的贏面很小了....就算有對話紀錄基本上也無濟於事...
作者: h2o1125 (123)   2016-11-03 21:34:00
我查你的公司資料 股東都沒有ot當時他給你的40萬 有沒有做股東登記 沒有的話 為什麼不做登記 再來你之前的文章寫100萬是什麼 薪水問題你一個月五萬 根據你公司變更紀錄 至少9個月在台中 約45萬的薪水 60萬也包含這些嗎你簽股權讓渡就是花錢跟他買股份啊 再來他是大股東 干涉你的經營權是合法的 你掛負責人不代表是經營人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6-11-03 21:43:00
看來看去為什麼是100萬?40萬預備金+40萬正式股份,還有20萬是哪裡來的?公司籌備期間沒有先設立籌備處並後續將那40萬準備金也納入股份?籌備(你說的公司化前)期間月薪5萬是額外撥給你還是含在40萬準備金裡?
作者: h2o1125 (123)   2016-11-03 21:44:00
所以他搭了100萬 看沒啥機會回本 用手段跟你要回60萬救賠點錢這樣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6-11-03 21:45:00
所以那20萬是他以樂法名義和設計公司簽的還是?我蠻好奇你簽代墊合約時在想什麼.....第二好奇的是65到底怎麼算出來的...(或60)如果準備金40萬含籌備期間薪水,就不能重複計,公司化後你的月薪若是樂法支付的也算不進去,那65到底...設計費我還可以理解,薪水部分怎麼想都很奇怪啊...好啦,其實設計費我也覺得奇怪,細想還蠻奇怪的。=w= 從哪裡的戶頭轉進你的戶頭啊
作者: h2o1125 (123)   2016-11-03 21:54:00
nao別再裝懂了 看你的樣連公司法都沒翻過
作者: VANNN (風的思賜)   2016-11-03 21:54:00
本來是否為薪水與公司股東借貸還有上法院的空間.但最後一簽你的勝算不高
作者: h2o1125 (123)   2016-11-03 21:55:00
所以60萬是ot股本的40加花費 還象你薪水40加花費對ot來說 可能是股本加花費 你的薪水還是有付給你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6-11-03 21:58:00
同意VANNN大,如果是直接轉帳(個人戶轉個人戶)那就.....
作者: VANNN (風的思賜)   2016-11-03 22:00:00
何況他哥留言暗指你時(不確認)..你就該報警留檔案了
作者: Arens88 (Arens)   2016-11-03 22:01:00
第一不該買回股份、第二不該簽那合約,現在則是滿盤皆輸
作者: h2o1125 (123)   2016-11-03 22:02:00
不是很懂 我這樣問好了 如果ot沒跟你要60萬 你自己搭多少錢進去 扣掉你拿ot的薪水 算出來多少
作者: Arens88 (Arens)   2016-11-03 22:03:00
很好奇他聲稱的那麼多案子,就只玩你一人,不太尋常
作者: VANNN (風的思賜)   2016-11-03 22:03:00
同意Arens88 大的說法,,若是該育成中心只有你被玩成這樣
作者: h2o1125 (123)   2016-11-03 22:04:00
你一定有些事沒有講 講白了你也是想賠錢全賠ot的 自己安然脫身還可以賺薪水這樣
作者: VANNN (風的思賜)   2016-11-03 22:04:00
有點說不過去,,所以建議你能不找到第2 3個案例証明 OT大是續意騙新手創業者,不然,我還是認為認知不同較可能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6-11-03 22:06:00
現在看起來ot大也只是在商言商,ss大把育成想得太佛心,以為對方真的是會不斷燒錢養大一間公司直到賺錢之前不求
作者: h2o1125 (123)   2016-11-03 22:06:00
你講的就矛盾了 ot的60萬應該是你買回的股權加代墊款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6-11-03 22:07:00
回報也不計風險(真有也太天使了...),說是認知不同也是
作者: VANNN (風的思賜)   2016-11-03 22:07:00
OT大若是只拿60萬(債權),代表也出損失了40萬元
作者: h2o1125 (123)   2016-11-03 22:08:00
不是你聲稱的薪水 ot應該沒有跟你要回薪水 要薪水的話就是跟你要100萬 所以你不要故意把薪水跟股本混在一起談抹黑ot
作者: VANNN (風的思賜)   2016-11-03 22:08:00
NaoGaTsu大 版上就不少版友將天使投資人定義為只出錢,不管事,而且不求回報的 天使 啊(煙)
作者: Dinjang (DD)   2016-11-03 22:09:00
有真正入股的才是投資你 其他的除非另外有文件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6-11-03 22:09:00
只燒一次錢的天使和一直丟錢下去燒的天使是不同等級的啊
作者: Arens88 (Arens)   2016-11-03 22:09:00
至少板上沒有其他人出聲XD,若是這是他一貫的手法,不太
作者: Dinjang (DD)   2016-11-03 22:10:00
不然他說借帶你說不是 但你又簽合約承認是借貸
作者: Arens88 (Arens)   2016-11-03 22:10:00
可能沒有什麼風聲
作者: h2o1125 (123)   2016-11-03 22:11:00
但是你總共只要付60萬 股本40萬+薪水就80了 你不能故意說ot要拿回薪水 事實上他拿的是股本以及代墊款
作者: VANNN (風的思賜)   2016-11-03 22:11:00
SS大我只能說 OT大的說法沒什麼不對,要育成中心簽(可能可申請補助),他想辦法要轉型都算是有在協助經營的方式
作者: h2o1125 (123)   2016-11-03 22:13:00
你用 40跟ot買股份 象很明確的事實
作者: VANNN (風的思賜)   2016-11-03 22:14:00
你無証明因為心生恐懼而簽了那個合約,,法官應會認為是合意
作者: h2o1125 (123)   2016-11-03 22:14:00
然後你講ot跟你要回薪水 這是不實的指控啊
作者: Dinjang (DD)   2016-11-03 22:15:00
說實話 他要增資你不要增資 除了拆夥還能怎樣?
作者: h2o1125 (123)   2016-11-03 22:16:00
而且你擺明就是想撿現成的生意 只花10萬就要主導公司只想找到蠢蛋來出錢
作者: Dinjang (DD)   2016-11-03 22:16:00
公司撐不下去的話 你也不應該買回他的股份的他用自己的錢給你薪水而不是樂法的錢 這樣更慘
作者: h2o1125 (123)   2016-11-03 22:18:00
你自己本身可能經營能力差 要拆夥沒什麼問題 ot壞壢就是那20萬跟你要 他身為大股東應該為公司的20萬支出負責而不是跟你要
作者: Dinjang (DD)   2016-11-03 22:18:00
看起來就像借貸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6-11-03 22:19:00
公司撐不下去,以ot的角度,若要增資,要求將未認列股本的那些花費(準備金+設計費+租金(如果沒從樂法付)+薪水)都列入增資的股份內也是合理,而且以賺錢分紅64分來說,
作者: h2o1125 (123)   2016-11-03 22:20:00
你自己應該也覺得公司還有機會賺錢 所以才買下股份 然後 2年經營不起來 兩手空空 上來搞臭ot這樣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6-11-03 22:20:00
等比例增資也還是你賺… 法律面上看起來那些錢也的確是借貸。ot要求等比例增資時,你花40萬買回股份… 結果那個ot不
作者: Dinjang (DD)   2016-11-03 22:21:00
說薪水五萬也沒錯 正常這樣是從創業公司出錢給你薪水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6-11-03 22:22:00
賺不賠是你自己造成的....
作者: Dinjang (DD)   2016-11-03 22:22:00
而不是另外給你
作者: h2o1125 (123)   2016-11-03 22:22:00
說真的 先檢討一下自己 你有沒有腦跟能力可以HOLD住一個事業 兩年都給你了 還沒利息 結果你做不起來 只是證明ot當時跟你拆夥是明智的決定
作者: h2o1125 (123)   2016-11-03 22:24:00
當初你只要兩手一攤 頂多賠10萬 還倒賺45萬的薪水現在弄成這樣 我覺得你自身問題比較大 當然問題還是在腦子跟能力ot拿40萬是應該的 20萬因為你堅持買回股份 所以跟你算代墊款也算合理 畢竟已不是ot自己的公司了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6-11-03 22:27:00
如果從ot的角度來看,40萬準備金+設計費20萬+薪水5x8個月(還不算公司同事的薪水)...最後只拿回60萬,ot應該覺得自己已經不能再更佛心了.....
作者: h2o1125 (123)   2016-11-03 22:28:00
整個事實應該不是你講的什麼坑殺創業者 就是股東拆夥結果經營失敗 回頭怪前股東而已 如果今天你的公司賺錢你還會說被坑殺嗎 你應該會慶幸ot這傻蛋把股份賣給你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6-11-03 22:30:00
然後什麼太太說欠錢不還,當事人說給年輕人一個機會,在這個情境下其實還合理的 = =呃,你內文說你不同意增資啊,怎麼又變成你同意了。
作者: h2o1125 (123)   2016-11-03 22:32:00
我可以理解你的心情 當年我生意失敗也是恨房東收這樣高的房租 後來就學會怪自己經營能力不夠 承認自己能力不足 腦子不好 一無所有 會更釋懷努力的往前走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6-11-03 22:34:00
結果這一串到最後沒有傷到ot的形象結果還加分了是怎樣
作者: h2o1125 (123)   2016-11-03 22:35:00
你所指控的很多只是你刻意醜化ot的說法 以我目前的理解你只是想報復而已
作者: Dinjang (DD)   2016-11-03 22:36:00
新手創業家 雖然結果不好 但也鼓勵一下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6-11-03 22:36:00
人家一開始要增資你不要…你後面同意人家也有權不要啊真的是花錢學個經驗,60萬(現在被吉的先不算上去)買經驗
作者: Dinjang (DD)   2016-11-03 22:37:00
這條路走來不容易 由其雙方的認知其實蠻不同的
作者: h2o1125 (123)   2016-11-03 22:37:00
那你當初幹麻要買下ot股份 你大可抽身離開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6-11-03 22:38:00
其實算便宜了。
作者: h2o1125 (123)   2016-11-03 22:39:00
然後ot也沒跟你要回薪水 ot拿的是你買股份的錢 以及他母公司的代墊款 這些他應該也會有金流及發票佐證 所以你不要再說ot跟你要回薪水了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6-11-03 22:41:00
漢陽官網上查不到進駐團隊,ss大確定有其他案例?不然那樣回推文好像不太好wwwwww
作者: h2o1125 (123)   2016-11-03 22:42:00
這就是股東的糾紛而已 不是什麼坑殺創業者 你才拿10萬是要坑個雕 ot自己也賠了40萬跟你拆夥 也是他投資錯人 再來 公司主導是由董事會 而不象負責人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6-11-03 22:42:00
ss大應該只是覺得當初的說法像是投資而不是借貸,後來一碼歸一碼算有些傻眼,要說是醜化是過頭了,但ot說實在被說成這樣也是無妄之災。
作者: h2o1125 (123)   2016-11-03 22:43:00
ot跟你要回40加20萬代墊款而已 還是他另外有跟你再拿回40萬的薪水 有的話就太壞了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6-11-03 22:44:00
不對,說一碼歸一碼算也不太對,一碼歸半碼算。薪水五萬的部分要看有沒有辦法證明,二來若是用母公司撥
作者: h2o1125 (123)   2016-11-03 22:45:00
你把ot跟你討的錢列出來 薪水討多少 股本討多少 代墊討多少 這樣比較清楚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6-11-03 22:45:00
,要看什麼名義,你若沒有聘雇契約能舉證,那就wwwwww就算薪水不算,籌備期的40萬準備金還是在那裡,最後只還
作者: h2o1125 (123)   2016-11-03 22:47:00
那他就太壞了 跟我當初想的一樣哈哈哈哈哈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6-11-03 22:47:00
60老實說怎麼算都...(ry中間說實在有問題的就只有你拿去買股份的那40萬虧大了,其他的就沒什麼好算的了。
作者: h2o1125 (123)   2016-11-03 22:49:00
當初sir發文時我就質疑他要做穩賺不賠的 結果版上一堆人圍剿我啊 創業版水準不意外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6-11-03 22:49:00
你上面說的你還他40不是還啊,那是你跟他買的www你一個主動坦著本來ot會損失的40萬wwwwww
作者: VANNN (風的思賜)   2016-11-03 22:50:00
同意NaoGaTsu大 且你會買下1股權表示你認為未來有可能獲利
作者: h2o1125 (123)   2016-11-03 22:51:00
所以連帶股份 你預計總共要付給ot100萬嗎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6-11-03 22:51:00
老實說你以為你還到了薪水,其實沒有啊,那40萬是你自己
作者: kilmo (仗義每多屠狗輩 負心皆是)   2016-11-03 22:51:00
簡單講...ot也是看準你還想要那間公司,用合約賺你不少錢XD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6-11-03 22:52:00
要買的 = =
作者: VANNN (風的思賜)   2016-11-03 22:52:00
那40萬不是薪水,,是股權吧,,,,,XD
作者: kilmo (仗義每多屠狗輩 負心皆是)   2016-11-03 22:52:00
等於你買公司40萬股份,之前所有的花費跟他無關,所以變代
作者: h2o1125 (123)   2016-11-03 22:53:00
另外跟你說 如果ot提到付你五萬當薪水 以及王作紀錄證明 可以提確認勞雇關係存在要回40萬 訴訟費幾千壞而已划算
作者: kilmo (仗義每多屠狗輩 負心皆是)   2016-11-03 22:53:00
墊款,包含你們本來談的五萬薪水都變代墊款的一部分,而你也簽約同意了....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6-11-03 22:55:00
ot樂法的40萬股權不是都花在了日常營運上了嗎 = =怎麼會說得ot那樂法40萬都沒動到一樣。
作者: kilmo (仗義每多屠狗輩 負心皆是)   2016-11-03 22:56:00
花完了,但ss最後用40萬買回股份,外加簽一張60萬的代墊欠款單,這個代墊款項理面就是包含了付給他的薪水40+其他開銷看完全部理解應該是這樣....ss簽下去是太有自信(太傻?!)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6-11-03 22:58:00
因為你的薪水不從樂法支付,你變成自己無給薪啊 = =那些從母公司轉給你的5萬怎麼樣名義也不可能認列成樂法薪水吧?你拿到母公司轉給你的5萬時不好奇是用什麼名義轉的?
作者: Dinjang (DD)   2016-11-03 23:02:00
有疑惑當時別簽合約 簽了就承認是借貸 上法院也是沒啥用總之你當時不應該簽這合約 也不應買回股份但你都做了 沒辦法 成年人要為自己決定負責
作者: h2o1125 (123)   2016-11-03 23:05:00
你當時給ot40萬 是買股份 還是還他薪水那就'GG了你自己要買回股份 又同意還ot60萬 完全無解 除了怪他坑你 你自己也有問題那你當時為什麼要買下他的股份 不直接認賠殺出你也簽了 代表你認同 ot的立場就是公司還給你 你還錢給他這樣回復原狀你自己玩 現在你又要怪ot拿回你的薪水 你這樣不厚道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6-11-03 23:12:00
好奇為什麼不是從樂法支出的錢卻可以寫薪轉啊....不從樂法出的那5萬,他是從母公司撥的,說是代墊沒問題啊。
作者: h2o1125 (123)   2016-11-03 23:14:00
可是你兩年前也同意返還薪水 為什麼現在又不認賬
作者: kilmo (仗義每多屠狗輩 負心皆是)   2016-11-03 23:15:00
ot也是有留一手啦,夠壞XD,但最後改口說是代墊款,SS也簽.
作者: h2o1125 (123)   2016-11-03 23:15:00
你如果不同意 當初簽最後合約就應該向ot提出異議 而不長簽完約再來靠盃薪水變成借貸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6-11-03 23:16:00
嘛…我覺得也不是壞,樂法資本額才50萬,從樂法撥,樂法
作者: kilmo (仗義每多屠狗輩 負心皆是)   2016-11-03 23:16:00
真的就只能說OT夠壞了,其他該還的錢ss是輸定了,只能鬧大~
作者: kilmo (仗義每多屠狗輩 負心皆是)   2016-11-03 23:17:00
鬧到OT其他投資受到影響才有可能私下和解(這應該是ss的算盤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6-11-03 23:17:00
難吧 = = 說難聽點這筆才60萬,ot什麼人物。在ot的立場來說,燒8個月沒起色,你認為還能玩,那你再等比例貼補很合理,沒有道理要ot把前期那些投入都白吞下去(因為是你覺得還有轉機的,否則實在沒理由買回股份)。結果你一個回絕,那就...(ry
作者: h2o1125 (123)   2016-11-03 23:24:00
感覺你只是不想還錢而已 你兩年前做的決定 現在有品gut一點負責到底 你這種態度沒人會敢跟你做生意 倒別人帳還理直氣狀當年簽的字都不認帳 控訴別人把薪水變成借貸 然後半恐嚇你 你委曲求全才簽的合約事實上你當年應該是認定公司會賺錢 所以才同意返還含薪水60萬 現在公司GG 你就反悔當初不應該簽 而控訴ot壞壞這樣本質上很像小屁孩的行為我是指你簽完又不認帳的心態不要說自己不懂法律就一副沒責任一樣 清清楚楚寫60萬又不是不認識字今天要是你公司賺錢 你會上來po文嗎 你po文是覺得要付60萬不爽 還是要搞臭ot 你自己心裡有數 明眼人也看的出來 不用講什麼冠冕堂皇提醒大家注意 要注意你兩年前怎不po你自己的故事也是 買回股權經營 經營失敗還不出錢說成是對方惡意坑你的故事而已 五十步笑百步啦是你讓他用合法的方式讓薪水變借貸 最大的問題是你自己懂嗎 最大的問題是你
作者: Gillion (吉聯)   2016-11-04 00:02:00
不知有沒理解錯:公司資本額50萬,開支100多萬,所以公司負債中.兩年前如果解散,就是按股份比例認賠,但你決定吃下來等於是承擔所有負債. (負債包括租金,薪資等)兩年後的現在公司沒賺錢,所以你後悔吃下公司,覺得被坑了?
作者: WayD (喂! 豬<(_ _)>)   2016-11-04 00:08:00
看完文...原po其實想來討拍的感覺 意在提醒大家手法其實明知道輸惹 他只是吞不下那口氣而已...@@"只是來這po 沒站住腳的言論 只會更慘...
作者: tigerjohn (泰格強)   2016-11-04 00:25:00
跪求檢察長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6-11-04 00:29:00
問題在於…這個手法看起來沒什麼問題不是嗎…一開始的40萬準備金、5萬月薪有打任何形式的創投契約嗎?後續公司成立後至進駐育成中心至解散的所有費用,不認列在樂法帳目上的那些,有思考過其中的風險與問題嗎?有再和ot商談擬定其他形式的投資契約嗎?如果中間的風險管控身為樂法負責人(也是創業者本身)的你並沒有做好,那並不是ot的問題啊 = = 風險一直都在那裡ot也沒逼你跳、中間沒有詐欺成份(或不當得利)、股權也是你自己買回去的,最後的代墊款項60萬目前看起來也不到ot真正付出的總費用額度… 要說ot有道德問題好像…不是很站得住腳。
作者: lenohert (miu)   2016-11-04 00:37:00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我覺得直接告上法院,由法官來決定,這樣才是真正的解決之道。
作者: WayD (喂! 豬<(_ _)>)   2016-11-04 00:40:00
原po認為天使說一套做一套...這是穩賺不賠的手法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6-11-04 00:41:00
中間要是ss大不買回股權,ot也是賠啊 = = 哪來穩賺不賠而且最後的60萬代墊款怎麼加都比40萬準備金+40萬薪水+20萬薪水來得少…ot目前看來賠不少啊
作者: WayD (喂! 豬<(_ _)>)   2016-11-04 00:42:00
當時合夥時說的跟最後做的不同 且事後認為算一算公司虧掉的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6-11-04 00:44:00
打錯,20萬設計費。
作者: WayD (喂! 豬<(_ _)>)   2016-11-04 00:44:00
天使沒虧到一毛錢.反而是原po到最後變成自行吸收當時的支出所以在當時合夥前的內容跟口頭上說法 跟後續合約變成原po吞不下去的原因但原po有說 當時有貨屯倉 在那時機點不簽不買不行?所以造就後面這故事發展...我只覺得沒在當時的紀錄證據...原po要出一口氣恐怕很難...錢的部分是爭議在那40萬薪水...原po認為天使也該吸收幫補一下天使100=股40+薪40+其他20 原po買回了股40 天使剩60剩的60是薪40+其他20 原po認為這薪40是天使要吸收的後來合約60一簽 就可能讓原po認為天使沒虧到錢的主因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6-11-04 01:07:00
原po一開始只有拿出10萬股本,卻認為ot要吸收這麼多…這不太合理吧...而且那時間點不買回股權就是認賠殺出而已
作者: WayD (喂! 豬<(_ _)>)   2016-11-04 01:12:00
所以原po才認為他拿10萬...但到最後卻要砸掉100萬多股權他是認了...差在那40萬薪水投資者最後負擔的比例不合...才有後續這系列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6-11-04 01:29:00
哪有賠都賠別人的這種好事 = =
作者: rc30 (其心可誅!!!)   2016-11-04 02:28:00
都不是甚麼好貨... 願打願挨~ 看誰準備萬全贏
作者: victorialee (維密媽媽)   2016-11-04 02:49:00
簽借據的那個時間點就是分水嶺了,讓ot全身而退。
作者: book2381   2016-11-04 07:23:00
真的是很妙的例子…
作者: DrWm (Dr西瓜)   2016-11-04 08:44:00
陷阱嗎......
作者: WayD (喂! 豬<(_ _)>)   2016-11-04 08:51:00
說"陷阱"這詞...天使可能會很悶...樓上也說了願打願挨用第三者角度來看 天使完全合乎法 合乎理原po會上來發文 應該是有些關鍵證據 證明當時狀況但小弟建議現在既走法院流程 你認為有關鍵可能逆轉的證據你還是先自我保留..勿公開 畢竟原po也說了對方有法律專才在你提早公開只是讓對方更有時間預防而已
作者: yarico (yarico)   2016-11-04 19:27:00
不管薪水是否變代墊.借貸~這根本不重要了,沒必要在這裡打轉,因原PO已簽字,抗拒.但後來妥協?那就是原PO的問題所以這故事說明不要自已為是~以為釣到肥貓,結果是精明的的老虎以
作者: quan81721 (Quan)   2016-11-05 04:21:00
創業還有再領薪水的喔?
作者: blue21438 (阿操)   2016-11-05 21:48:00
他用股東往來借給公司錢本來就是借,你要把公司吃下來就是要負擔公司的債務,你當初買的時候其實公司的淨值應該沒有本來登記資本額50萬,你要用本來的價值買回來他當然願意直接賣給你阿,當初買的時候就應該要講價了後續再這樣講其實他那邊是完全沒問題當執行長財務還是要了解,這應該算是超基本的東西了你的癥結點就是薪水變成借貸給你,但其實事實上是借給公司,你如果不買股權,他只能把公司剩下的錢拿來還,你這邊就會變成有領薪水,但是另外損失10萬而已了
作者: daimond (是daimond不是diamond)   2016-11-06 02:18:00
但有一個重點是 這個借貸的動作 負責人是否知悉並同意?如果是在負責人不知道的情況下 那這個借貸是有問題的
作者: allkss7127 (呂小喵T)   2016-11-12 04:16:00
40萬準備金+40萬股本+20萬設計??+40萬薪水 ~我看起來OT投入的資金應該是這樣才對@@ ??薪資應該用樂x支付才對 ot用母公司支付 算借貸很合理資本50w 還支薪5w 的確很快把公司拖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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