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bi-sexual 看板 #1OMxuLbk ]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看板: bi-sexual
標題: Fw: [平權] 當我們劃分族群,就會導致社會的對立
時間: Thu Dec 22 19:50:44 2016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61222/1017965
12/10的世界人權日,
在凱道舉行了婚姻平權音樂會,
當天大會標語是「《民法》不修,歧視不休」,
但仍有許多聲音認為,若專法能夠
提供與現有《民法》相同的權利保障,
便能夠被接受。
然而這件事需要從歧視的根本談起。
「歧視,是針對特定族群的成員,
僅由於其身份或歸類,而非個人品質,給予不同的對待」。
最為人所知並開啟國際戰爭的,
就是納粹時代的種族歧視。
一戰後的德國由於經濟衰弱及宗教差異等因素,
普遍存在對猶太族群的敵意。
而後納粹政權興起,猶太人依照血緣被區分,
並於1935年的紐倫堡法案禁止
德國人與猶太人進行性行為和通婚,
褫奪猶太人公民權。
而後猶太人從一開始的被區分,
逐漸地不被視為人,受奴役、遭受人體實驗、
直到失去利用價值後送往毒氣室集體撲殺,
當時的民眾以自己有猶太血統為恥。
這些暴行在當時由納粹黨員執行,
民眾只是相信在排除有害族群後,
對社會有正面影響,更能夠維護自己的道德、價值以及生活。
然而,不知道納粹暴行的民眾就沒有屠殺、種族歧視的責任嗎?
當民眾同意對猶太人進行標籤,使族群優劣認同滲入生活,
將另一個族群視為次等的、不應享有跟自己相同的權利,
民眾的每一個歧視眼光,每一句歧視的話,
每一個傳遞的污名思想,都在加深對被歧視族群的剝削,
為納粹暴行背後的價值觀背書,助長了納粹政府能夠施以暴行。
即使人民沒有做出直接傷害猶太人的行為,仍舊間接的默許傷害。
所有的仇恨都建立在劃分,小自你我,
大至整個種族、性別、性傾向、性別氣質。
當我們區分出族群,並規劃出適用的權利不同時,
就是整個社會價值觀的警訊。
當我們的社會將「一個族群優於另一個族群」視為共識,
並且同意弱勢族群不能夠使用優勢族群的權利時,
永遠沒有辦法達到平等,沒有辦法認為「我們沒有什麼不同」。
許多人誤解了歧視是「自己是否對另一個族群懷有敵意」,
但歧視真正的意思是「一個人因著被歸類,而受到不同的對待」。
所有人都應該享有身為人的基本權利,
能夠自己決定自己的宗教、性向、性別認同等等,
並且受到同等的保障。
然而人們會因著許多實質差異而被分類到不同族群,
因此法律便針對社會上弱勢的族群,額外訂定特別法,
提供消弭族群資源差異的額外權益,
像是額外的補助、額外的保障名額。
設立特別法,是用來減少族群間的資源差異,
而非用來加大、區隔族群間的差異。
因此,支持另立專法,並不是立場上的退讓,
而是更直接地區隔出族群,更明白地展現歧視。
社會由我們每一個人所組成,
我們需要更深入探究自己的價值觀,
瞭解到自己的行為是多麽深的影響整個社會。
每一個人,即使不做為,光是歧視立場以及價值觀的選擇,
就足以造成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