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別變更性別 取消強制手術要件案 法院理由出爐
2021-09-23 19:31 聯合報 / 記者賴佩璇/台北即時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766870
小E前年向桃園市大溪戶政事務所,在不遞交「摘除器官手術完成診斷書」的情況下
要求將身分證的性別登記由男改為女,被戶政單位拒絕後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
原處分違法,今判小E勝訴,命戶政單位接受小E的性別變更登記,可上訴。
依據內政部函釋規定,跨性別者若要變更法定性別,
當事人必須出具兩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診斷書,
以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的手術證明,
若是要由女性變更為男性,需摘除乳房、子宮、卵巢;
若是要由男性變更為女性,則被要求摘除陰莖及睪丸。
小E於2019年10月前往桃園市大溪戶政事務所,在不遞交「摘除器官手術完成診斷書」
的情況下要求將身分證的性別登記由男改為女,但戶政單位拒絕;
小E經訴願遭駁回後於去年3月間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指出,依司法院大法官歷次憲法解釋見解,
人性尊嚴及個人人格自由發展之維護,人格權、身體權、健康權及資訊隱私權
(包括資料記載錯誤的更正請求權)等,均屬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國家對此等限制,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
法院認為,參照憲法維護人性尊嚴、人格自由發展及性別自主權的意旨,
個人性別歸屬並非出生時依外部性徵認定即不許變動,
仍應容許個人事後透過性別自主決定權的外在發展實踐而變更,
並得依資訊隱私權請求變更性別登記。
玫瑰少年令人遺憾的早逝事件,
不應僅止於所觸動的社會關懷或性別平等教育法制的創設,
更應是憲法透過自由民主法治國原則、保護個人性別自主決定權
所當建立的憲政秩序。
法院表示,原處分所依據的行政命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而違憲,
本院依法審判,不受其拘束。
本件原處分依違憲的命令要求,
以小E未先施行變性手術,未提出變性手術證明為理由,駁回申請,
於法即有違誤,應予撤銷。
此外,參酌二家醫療機構由精神專科醫師進行鑑定而出具的鑑定報告及
其他相關證據調查結果,小E為成年人,已有獨立自主性別人格,
其內在心理自我性別歸屬的認知,長期偏屬女性,
並已依此自我決定對外展現該性別人格樣貌持續相當期間而趨於穩定。
基於憲法保障人性尊嚴、人格自由發展、人格權及性別自主決定權的意旨,
應認定小E性別已由出生時依外部性徵判別的男性,變更為女性,
並得依戶籍法相關規定,請求戶政單位申請作成性別登記變更為女性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