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runicht (請叫我優布匠~~>///<)
2013-04-28 22:09:53※ 引述《ilha (Formosa)》之銘言:
: 而且群規本來就規定小組長連署要件應該要是本任版主者,
: 才能擔任小組長。衡諸立法本意,本來就是喪失版主職即無
: 小組長職,要當然、立即失效。試問,誰在申請連署的時候
: 就能夠當組務版的版主?這本來就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
: 組務版的版主並非連署小組長的要件,因為沒有人辦得到。
: 所以若失去了組務版版主以外的組內各版版主職,則小組長
: 職自然會當然、立即失效,同時組務版版主職也是當然、立
: 即會失效的。衡諸法意,本來就應該作如是觀,而不是一直
: 霸佔著。
你的見解很合理,但我的見解也是一樣合理。
當一個人以擔任板主職務連署了小組長後,他也擁有了組務板主職,他辭去了
原先的板主後,還是有一個板主職,這是符合規定的,小組長為該小組下轄看
板板主。
況且一個小組長除組務板外不擔任其他看板板主也有利於管理,因為他不必迴
避其他看板的申訴。
況且我的見解有實務面的優勢:不擔任組務板板主外的小組長大有人在,這樣
一個判例會影響多少小組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