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TY_Research板主群判決不公 0826

作者: sitos (麥子)   2015-10-31 18:34:46
※ 引述《airua (AU)》之銘言:
: ※ 引述《sitos (麥子)》之銘言:
: : 2. 對於 airua 板友已在 #1M6rw61Y (AboutBoards) 說明不服判決的理由,
: : airua 板友的主要論據是在於其它板友亦有質疑挑釁的語氣,但並未受到處分。
: : 對於 spurs2120 、 canandmap 、 cgunavy 以及 keroromoa 板友的發言,
: : 若 airua 板友認為這些發言同樣具有質疑挑釁的語氣,但板主已公告認定不違規,
: : 請將相關的檢舉事證與板主公告轉錄至本板作為證據,我將進一步審視判決標準。
: : 若這些發言從未被檢舉,因此板主也沒有進行是否違規的認定,
: : 那麼若 airua 板友認為這些言論也同樣因具質疑挑釁的語氣而應被認定違規,
: : 請 airua 板友向板主提出檢舉。待板主認定是否違規後,再確認是否標準不一。
: 群組長您好,
: 由於相關具有質疑挑釁的語氣之文章, 係因板主提出辨述後才浮出,
: 本人先前並未有檢舉這些文章之動作。
: 然而, 雖您提議本人可對相關類似文章進行檢舉,
: 但依據TY_Research最新版本之板規5: 檢舉的時限以一週內為限,超過一週則不予受理。
: 故本人目前似乎無權檢舉相關文章?
: 不過, 若本人無權檢舉這些文章, 可能無法進一步驗證板主是否有標準不一之情事,
: 故在此有以下請求或建議, 盼能解決這樣的問題:
: 1. 直接方法
: 群組長於組務公開同意本人於此案可不受TY_Research板規5之限制,
: 即使超過一週之相關、類似文章, 仍可進行檢舉, 以補齊事證.
: 2. 間接方法
: 若群組長認為命令牴觸板規不妥,
: 能否藉由板主已審閱過相關文章而無警告處置, 進而認定其為板主標準?
: 理由在於, 板規中, 只有人身攻擊之行為需由當事人檢舉方可處理,
: 而板主有義務維持板面秩序, 引戰文有可能擾亂板序, 板主可主動進行處置;
: 當今板主主動列出相關文章、加上本人列舉之文章亦早於8/24即提出其他檢舉,
: 顯見其已閱讀過內容但無人受警告;
: 請問是否可表示板主處理類似發言的標準即為如此呢?
: 以上謝謝
幾個處理方式都會造成後續其它的問題。
1. 破例要求板主受理已逾檢舉期限的案件:
雖然在板務處理上面,是否應該設有檢舉的期限,是一個可以去討論的問題。
板務的處理如果限縮在看板上可查詢的公開內容,基本上較不擔心證據保全的問題。
因此和一般司法程序為避免證據保全問題而設有追溯期,其基本的前提並不相同。
但在現況下,板規的設置上對檢舉設有期限是被允許的,在這個前提底下,
破例要求板主受理已經過期的案件,顯然直接開啟了一條不必遵守板規的路。
若是採用這種方式來處理,未來針對過期的案件,皆有可能利用申訴相似案件,
迫使板主重新受理已經超過檢舉期的檢舉案,這顯然會致使檢舉期限失效,
除了板主的工作量將隨之增加外,也同時減損對先前未受處分板友的保障。
2. 要求板主假性受理檢舉,僅對是否違規進行審理,但不進行處分:
這是我原本最屬意的作法。由於在申訴案當中,想要釐清的是板主的判決標準為何,
希望了解板主對先前類似發言怎麼看待,而不是要板主回頭對這些案件進行處分。
但經過一段時間思考,我認為這樣作仍然是不妥當的。在板規有檢舉期限的前提下,
這同樣是要求板主對於已過期的案件進行認定,即使認定的結果不會造成實質處分,
認定違規或不違規,也不會成為正式的板務判決紀錄,但同樣是要求板主進行判決。
因此其結果不論是違規或不違規,即使沒有處分,還是會實質影響整體的板務運作,
其後果仍然會變為形成一條允許利用申訴,對過期的案件進行檢舉的例外作法。
除了沒有相對應的處分外,實際上的缺點和第一種作法並沒有太大的差別。
3. 板主雖不受理,但直接認定過期案件即視為板主認定不違規:
這樣的作法等同於要求板主對於所有閱讀過的文章,皆進行是否違反板規的認定。
只要板主沒有主動標示違規,即被視為不違規的判例,並可在其它案件進行引用。
但依我個人的經驗,僅是閱讀一篇文章或發表回應,與認定其中的內容是否違規,
兩者所需要的心力差別甚大。要求板主對所有閱讀過的文章都認定是否違規,
在實際工作量的負荷上面是不可行的,而以群組長身份要求板主主動糾舉所有違規,
並將同樣原則應用到本群組所有的看板板務上,對於文章量大的看板更是不可行。
因此,對於板主沒有進行過認定的發言,在目前這個申訴案的處理上,
我不認為應該預設板主已認定其不違規,並藉此要求板主不得對類似發言進行處分。
另一方面,我也不認為為求取得判例作為佐證,就可以回頭要求板主受理過期的案件。
若與本案相似的發言皆已超過檢舉期限,而先前也未有板友對這些發言進行過檢舉,
致使申訴人無法找到足以佐證其不服判決之理由所需的證據以說明板主的判決標準不一,
那麼基於證據不足,我不會認定板主的判決標準不一,也不會因此更動板主的判決。
作者: Jasy (傑西)   2015-10-31 19:17:00
感謝群組長裁定。我認為板主群並未也無從對這些推文進行任何判斷,在此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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