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L_SecretGard 小組長判決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4-03-01 18:05:11
一、版主個人違規部份
1.發公告討伐異己
2.處理未公告
3.無有效處份記錄部份等
這些應該是沒有爭議的,如果有人要護航這幾點,我到很想看看
二、時效部份
依使者所言,使用者在12月檢舉以下三人
RungTai danyy93 scottada
版主回覆 有發信警告的二個,另scottada版主認定無違規。
惟就算如版主自述,半年清空乙次。
12月犯錯也是到明年6月才半年,版主表示12月底已刪除,小組十分不解。
然後記點記錄,誠如小組置底公告,對版主或使用者判決均公開可查。
本案版主記錄點數在那?是否有系統時間可查?
==
RungTai及danyy93兩位的部分,我當時就已經去信警告過。
第一次是警告,之後才會依據情節水桶處份,以往也都是如此處理的。
==
這些我沒翻案,我針對使用者寄信給版主原文如上
902 2/08 ACCR ◇ 二次檢舉
作者: UYC (別放棄)
標題: 二次檢舉
時間: Fri Feb 7 01:01:49 2014
新檢舉cutedodo
版主不處理後叫版友自己去小組申訴,
使用者2月7日申訴,版主回信不處理,版友2月8日來申訴
這個時間點那有問題?
==
你自己也說了二月的申訴有三個,所以是新的申訴案
然後妳給的判決,使用者不服來小組申訴
請問在程序上那有不合
本點,請群組長列入考量
==
#1Izrs9uH (L_SecretGard)
2.處份、申訴均應公開回覆處理,版主回應檢舉人會私信勸說乙節已違規
警告乙次
原處份中理由說的很清楚,我警告她的理由是這樣作不對,和申訴案本身無關
故也沒有時序問題
然後她發公告黨同伐異,私下回收使用P幣等部份我均未處份
因為無人來申訴,故僅私下警告。
小組自始即未對版主個人錯誤實施檢討,僅針對違反站規提出警告。
貴版許多人發言極其不當,盡人身攻擊之能事,版主縱容不就是個主因嗎?
PTT現在很多人因為推文發文不當被告。
版主,小組均應在事前即予以阻止,而非縱容。
如果用私信勸告有用,為何貴版還有那麼多人身攻擊呢?
更乃至於版主以公告方式帶頭批判個別版友,實屬不當。
歐陽修於縱囚論即言
吾見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也,烏有所謂施恩德與夫知信義者哉?
不然,太宗施德于天下,于茲六年矣。
不能使小人不為極惡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視死如歸而存信義,此又不通之論也。
另A版主所言:
不過要因板規漏洞以及盲點,以致懲罰性警告的結果,個人覺得不服。
此言誠為不當,按小組長依站規對所屬版主自有糾舉之權責。
#1348X47Q (SYSOP) [ptt.cc] [公告] 組長權力義務規範
(7)看板監督權:
組長有權對該小組內看板進行監督之工作,並且對於違法之看板提出警告。
貴版版規及版主行為不當,依法提出糾舉。
並不因貴版自認為漏洞或肓點之因而成立阻卻違法事由,故實施糾舉當無不當。
另#1348aPLp (SYSOP) [ptt.cc] [公告] 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5) 板主有責任定期閱讀該板所屬之群組的組務板、SYSOP、公佈板,若是遇到無
法解決之問題,需報請該看板所屬之小組長協助處理。
版主自應知版規與站規相勃,即應修正,而非抗拒。
第十一條(違規行為之認定及處置)
經認定為違規行為者,認定權者得予以適當之處分,該處分須附理由且經公告方生效力。
各項違規行為之處分種類及範圍,由本站另行規定之。於未規定前,暫由各認定權者裁
量。對於檢舉之內容認定不構成違法者,由認定權人公開回覆並說明其理由。
小組於本案全程均依規定辦理,使用者申訴時效亦無問題(如上所示)。
懇請鈞裁。
作者: zenither   2014-03-01 19:59:00
組長有權對該小組內看板進行監督之工作,並且對於違法違法之"看板"提出警告。站規說該警告的是看版,不是版主。
作者: ganbaday (低調)   2014-03-01 20:12:00
那個意思是一樣的,板規若牴觸站規,罰也是罰寫板規者...
作者: zenither   2014-03-01 20:15:00
看版與版主應該是不同客體吧?既然為不同客體,又怎麼能說意思相同?站規該修正的意思?>>>(1) 板主有責任對所管轄之"看板",進行維護,很明顯站規中版主和看版所表為不同客體
作者: smart1988 (蒼穹)   2014-03-01 20:50:00
板主失職警告和對看板警告是不同的兩回事 失職警告的用途端看各小組的規定
作者: zenither   2014-03-01 20:52:00
失職警告的法源依據在哪?組規不可凌駕站規。組長權力義務規範<-除此篇所規範之權力外皆不可行使。
作者: smart1988 (蒼穹)   2014-03-01 20:54:00
板主任免權、看板監督權 以及生活群組的群組規
作者: zenither   2014-03-01 20:54:00
無法可罰則不可罰,你自己找精靈去解決,我又不是小組長看板監督權明定有問題須警告看版,請站方修改站規,謝謝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4-03-01 20:55:00
第一次看到有人這樣解釋權力規範...
作者: zenither   2014-03-01 20:55:00
法人代表有規定一定要連坐???找法源來再跟我吵。
作者: smart1988 (蒼穹)   2014-03-01 20:56:00
監督權怎麼會被解讀成這樣 不過也罷 反正下警告的權力明訂於群組規內 這實在沒什麼好解釋的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4-03-01 20:57:00
真的不懂法律的精神就不要硬要講的自己很懂好嗎小組長的看板監督權,本身就有可以自己主動糾舉的權力
作者: zenither   2014-03-01 20:58:00
原來jobli的組規凌駕站規,來人啊,記他警告一隻。有監督權啊,請警告"看板"XD
作者: smart1988 (蒼穹)   2014-03-01 21:00:00
我說的是"群組規" 請讀一下吧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4-03-01 21:00:00
smart,我覺得不用在講這麼多了,我真的已經無言了
作者: zenither   2014-03-01 21:01:00
站規有賦予群組長制定可以警告人的群組規範?????懶得吵了,站規本身也寫得不明不白= =
作者: smart1988 (蒼穹)   2014-03-01 21:02:00
多說無益 請自行至BoardCourt申請釋疑
作者: zenither   2014-03-01 21:03:00
我用使用者身分對於站規提出質疑啊XD有地方可以申請喔,那我有空去申請一下0.0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4-03-01 21:06:00
舉出站規,又要推站規不明不白...
作者: UYC (靜心)   2014-03-01 21:07:00
某人的言論在這些清楚的條規下 只是更顯露說者的無知和無理取鬧而已..還好他不是板主 不然應該也會很快被申訴管板不當吧!
作者: zenither   2014-03-01 21:11:00
順便問一下各位,樓上說我無知跟無理取鬧我可以檢舉嘛?
作者: ganbaday (低調)   2014-03-01 21:41:00
這個邏輯推論如下=>站規:"群組長權利義務" 得制訂群組規行使組長版主任免權而"警告"是群組/小組長用以任免版主所制定的累犯制度而"違法看板"的警告,是另一種不同,設了會沒文章數/P幣
作者: zenither   2014-03-01 22:38:00
樓上的講的我就完全能夠同意。就只是jobli舉錯法源而已
作者: ganbaday (低調)   2014-03-02 00:26:00
監督應該不只違法看版喔(通常是洗錢),範圍滿廣的
作者: zenither   2014-03-02 01:36:00
話說jobli是習慣性接受過期申訴,無視自己的小組規範嘛?群組長才剛判他上次申訴過期無效,這次又接一個????屢次無視自己定下的小組規範究竟該如何論處?整個事件旁觀者看下來都不知道誰才真正黨同伐異了
作者: ganbaday (低調)   2014-03-02 02:47:00
我是覺得無效,但換個標題[檢舉],就有效了,程序瑕疵爾真正關鍵是,寫信警告,是否牴觸站規/組規? 依據為?
作者: UYC (靜心)   2014-03-02 03:14:00
目前的討論只一直看到有護航者 的確有很明顯的黨同伐異呢...
作者: zenither   2014-03-02 08:45:00
組規:四、檢舉:本項為檢舉版主違反"版規"專用其實這新的案子可能只能私信檢舉?不過PTT的違規都沒有追溯期呢,好恐怖0.0
作者: babaface (baba)   2014-03-02 10:15:00
回zenither:你說"群組長才剛判他上次申訴過期無效"請問是指哪一篇?如果是#1IxZutrH (About_Life)(2014/2/2)的話群組長的理由並非"申訴過期無效"而是"非針對特定個案提出申訴,故非當事人亦可提出"。如果是指其他的申訴文(剩餘的兩篇申訴文:包括#1IaXdBxK(About_Life)及#1HcuBokY (About_Life))皆無"申訴過期無效"為理由,如果不是這三篇申訴文,煩請指教你指的是哪一篇。若舉不出來的話,提醒你,小組長是可以告你抹黑唷!
作者: GeminiMan (GM)   2014-03-02 19:29:00
#11PhstD5 (PttLaw) [ptt.cc] [公告]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條文版)第二編第二章第八條「其中關於板主管理板面不當及違反群組規範行為,由小組長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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