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L_SecretGard 小組長判決

作者: ACCR (優家包子~*)   2014-03-03 18:21:15
此申訴完全不是針對本板使用者UYC版友,申訴對象為小組長jobli。
組規程序在此事件中極為混亂,令板主無所適從。
特此聲明。
(1)小組長未回覆我組規第六第八條的問題,這部份組規?
6.申訴前請備妥相關證據或引用條文,未備妥者按亂訴論,依規定處理。
8.與板主往來信件必須公開於組務板,若經修改則不以證據視之。
該事件中,很明顯的存在該事實缺漏。
(2)組規10
10.為了維護看板板面秩序,申訴事件非當事人禁止於討論串發文,
違者第一次水桶一年,再犯永久水桶。
小組長當下未處置,也導致該使用者影響看板秩序,更影響到板上。
這事件已到組務討論的層級,不是看板討論的層級。
難不成組務的申訴討論通通轉到看板去討論?這不是本末倒置嗎?
小組長皆未對該2項事件,3條組規說明。
時間性的部分我先簡單說明,底下另有詳細說明。
"同一事件檢舉案分兩次檢舉,而且事隔近2個月。"
詳細說明如下:
=== 引用部分組務申訴文章如下 ====
一、申訴人ID:UYC
二、被申訴看板/被申訴人ID:CATCH / ACCR
三、申訴事由:
三、申訴事由:
小組長您好:
本人對CATCH板板主在12月板上長達八日的網路霸凌事件之處置方式,認為其作法
很偏頗,在其他板板主的建議與鼓勵下,才知道有此申訴管道,本人爰提出申訴如後:
本人於12/6 對在我文中推文板友的人身攻擊言論提出檢舉,板主接獲檢舉後,沒有做
任何的回應與處置,只在板上12/7 po了兩篇文,直到最後一篇文章發完後,才回信跟
我說她私信警告兩位板友了,但是『沒有』如往常一樣做任何的公告。
我檢舉的兩位板友,用詞已達人身攻擊、也已觸犯刑法:
: → RungTai:回ra處酸得真高明阿 少好為人師了好嗎 噁心傲慢到了極點 12/05 18:53
: → danyy93:U大很明顯是CATCH版的毒瘤,以管窺天, 自以為是還要人噹妳 12/06 14:07
: 推 danyy93:原PO一堆天方夜譚 通篇廢文. 好了不起喔,連游泳都有人搭訕 12/06 14:18
: → danyy93:酸過後,認真回文:妳講那麼多廢話,不外乎"感覺"二字嗎?????12/06 14:19
: → danyy93:被搭訕後,發現對方跟妳很能聊,說穿了,是一種緣份也是巧遇12/06 14:20
: → danyy93:我的天呀 以諮商的很屌? 我搞業務的起不更屌? 一堆廢文,GG 12/06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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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訴訴求:
1. 請板主依板規公告被檢舉者名單
2. 懲處板主沒有照過往公正處理板務,讓網路霸凌事件延燒多日。
3. 請板主必須對在公告文裡斷章取義地引用我文字使我蒙受被誤解處,予以修正。
====================================================================
首先釐清時間問題:
該使用者對於同一事件分兩次申訴。
兩件事情為同一事件主體且申訴本文很明顯內容是針對12月提及的被檢舉人。
應附上該事件所有溝通信件,卻未見UYC檢舉文提及的ID檢舉文章。
檢舉本文與附件不符。
而該些文章早已被編輯一空...依照程序,申訴仍應備齊證據不是嗎?
若已被刪除,仍可請板主從資源回收桶中找回。
原申訴轉入證據也根本未提及cutedodo板友。
申訴本文中講的無作為也非事實,小組長應可從板主補充證據得之。
而小組長提出
(7)看板監督權:
組長有權對該小組內看板進行監督之工作,並且對於違法之看板提出警告。
貴版版規及版主行為不當,依法提出糾舉。
並不因貴版自認為漏洞或肓點之因而成立阻卻違法事由,故實施糾舉當無不當。
板務應為各板自治,就算板規不符合小組長心中標準,但也應先與板主溝通。
而不是小組長認為板規缺失,漏洞,直接針對該問題不溝通修改方法直接判版主警告
更不是小組長在已知版規有缺失的部分,雙方都認同卻又公審版主板規問題處
更何況違法之看板,應說的是看板違法行為,也就是違法使用看板。
板主並未違法甚至違法使用,
嚴格來說是板規規定不嚴格,SOP未明確,漏洞不為違法,
鑽板歸漏洞才有違法疑慮。
另#1348aPLp (SYSOP) [ptt.cc] [公告] 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5) 板主有責任定期閱讀該板所屬之群組的組務板、SYSOP、公佈板,若是遇到無
法解決之問題,需報請該看板所屬之小組長協助處理。
版主自應知版規與站規相勃,即應修正,而非抗拒。
第十一條(違規行為之認定及處置)
且群組長也提及其警告制度無實質懲處,應為修正之處。
板規上的警惕作用不彰,板主確實已納入考量中,已在進行修改板規不足之處,
板主也早已提出會針對板規改進,為何要因板規不足而受到實質懲罰?
小組長卻表明此事並無懲罰,甚至無視於板主多次提及會對板規進行修正之事。
板主在該案中接受板規確實有不嚴謹之處,也願意修正。
但卻遭小組長一而再、再而三,表達板主不想修改板規的錯誤觀感,
甚至於板面上質疑,板主百般無奈,感到心力交瘁。
小組長甚至在我管轄看板表明"貴版主說的話,我現在都不能直接相信"。
令板主無所適從,小組長此話一出,板主究竟該如何管理版面?
以後只要有人違規,就拿出這句話來,
板主的立場又該怎麼辦...?
若指控板主企圖私吞P幣未遂,
也非事實,若要私吞該事件中可以根本不提起。
自己早已將信件公開受大家檢視卻因此遭受抨擊,
在信件自行公開透明的情況下,指控版主企圖私吞P幣,
更為無稽之談。
作者: jiaxu (Σφ^ξ)   2014-03-03 19:07:00
板主可不可以請您不要再曲解事實?小組長針對妳的質疑明明有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4-03-03 19:09:00
放羊的孩子用太多次,組務會相信妳嗎
作者: jiaxu (Σφ^ξ)   2014-03-03 19:10:00
所回應,明白指出:因使用者於版主發現前即自刪,故未刪文及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4-03-03 19:10:00
你有沒有想過,組務對你的不信任,是你造成的?請去CATCH板將我的推文建議好好讀一次,謝謝
作者: jiaxu (Σφ^ξ)   2014-03-03 19:12:00
水桶處分,所有針對板主作為的討論也都理性平和,誣指大家的討論影響看板秩序,那怎麼當初霸凌UYC事件時,妳不認為看板秩序受影響,自己還加入攻訐UYC的行列,現在大家全無攻擊的討論板規執行,就變成影響秩序?更何況大家在討論中,依站規提出建議與詢問,不但不見板主回應,反而是置若罔聞。若板主面對理性的討論與建議已經覺得難以承受,那當初UYC被霸凌時的心情,您有想過、能體會嗎?再者,霸凌受害者是對您的不作為提出申訴,請求板主能以依板規懲處違規板友,換句話說,並非請求您撤銷錯誤的判決,申訴標的是板主的不作為,只要板主持續不依板規行事,就仍處於不作為的情況,因此也就沒有所謂申訴逾期的問題。這點我之前的推文已經說明過,您不知道是真的不懂?還是裝作不懂?板主能否有效管板實與自己的作為有關,若自己不能公正主持板務,面對申訴又提供不實資訊,企圖蒙蔽組務與群組,那是自己讓自己的公信力蕩然無存,不是小組長在板上澄清事實的問題。希望板主能好好自我警惕。
作者: UYC (靜心)   2014-03-03 22:47:00
小組長明明就已說使用者在他發現前就已刪文 還說這也是組務板看板內檢舉的事 和此板無關 妳一直抓這點代表什麼?難道小組長都要24小時在站上 板友自己先刪和小組長有何干係?再者 小組長(包括其他板友們)都知道他是處置妳管板不當 和時間點無關 妳卻一直要混淆/誤解判決內容;反倒小組長針對板務問你的問題 你至今都避不回應 就像大家問你不公告我檢舉信的理由 你自己因不同對象 在板面和私信回我 就給出四五種板本 這樣不一致的說詞也是妳先做的 才讓別人對妳失去信任;面對申訴或解釋 又要提供不實的資訊 想影響群組的觀感 和小組長想在板上澄清板務根本無因果關聯!在他還未po文前 我的po文和你公告文下 就已有不少板友對你反覆與不一致的說詞產生質疑 說很難信服了 你沒看到嗎?
作者: babaface (baba)   2014-03-03 23:09:00
為什麼我怎麼覺得板主一直在雞同鴨講@@,是我錯覺嗎?
作者: UYC (靜心)   2014-03-03 23:12:00
若大家對妳提出的疑問 和 完全沒人身攻擊的理性討論 妳就已難忍受 那請問ACCR板主 你能體會我當時是被霸凌攻擊一週以上的心情嗎?然後寄檢舉信給你與在板上表達疲累傷心 我沒看到板主有給予我回應 看到的是板主公然po文鞭我 批判我 還拿她的朋友出來做比較 而妳這朋友卻也是其中po文罵我的人 試問身為板主的妳 做完這些事三小時後 才開始私信給被檢舉者 不像往常一樣公
作者: MerleauPonty (知覺現象學)   2014-03-03 23:25:00
唉,真的看不下去了.小組長還有眾板友都講得這麼清楚為什麼A版主要這樣混淆視聽下去呢?
作者: UYC (靜心)   2014-03-03 23:26:00
告 不少板友都以為我沒檢舉 還有人覺得奇怪 一堆已觸法的攻擊用字 怎麼沒看到板主有在霸凌事件中有任何公告懲處 然後只看到沒人身攻擊的我 唯一一個id被你提出來用個人主觀批判?但妳卻還要控訴小組長用"黨同伐異、雙重標準"是不實的形容?請想想吧
作者: ganbaday (低調)   2014-03-03 23:37:00
(2)秩序問題,是小組組務"版"的板務,是向版主(組長)檢舉小組層級是指"對版主"的。對users的是"板務層級"群組長:審理"小組長行為";小組長:審理"版主行為"亂發文之類的,算users違規行為,屬於組務版版規管轄,除非你向"組務版版主"檢舉後未果,否則無法申訴(1)是程序錯誤沒錯。可能程序上應駁回,但治標不治本...只要改申訴2月檢舉的人不就又重來一次...最後還是得面對一樣的問題。所以重點應在"事實"面去舉證拿其它判例來證明你始終標準一致才是重點@jiaxu 非當事者回文就是影響秩序沒錯,無論內容為何。
作者: babaface (baba)   2014-03-03 23:54:00
請問樓上:證據附在申訴文中而不是在附件中這樣算附證據嗎?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4-03-04 00:02:00
小組版沒規定不能轉文吧,但如果轉到妳的版,妳認為不妥可以刪啊,關小組長什麼事啊?然後po違規文在被版主發現前自刪,處分的依據是什麼?組長管版主的依據群組長上面推文有說了,妳還在凹什麼警告看版?
作者: babaface (baba)   2014-03-04 00:13:00
推ganbaday解釋得很清楚。
作者: ACCR (優家包子~*)   2014-03-04 00:21:00
程序部份我也越繞越暈了...盡量去挖信箱找了一些以往的判例。
作者: jiaxu (Σφ^ξ)   2014-03-04 01:03:00
補充一點:板主要弄清楚,組務並不是因為板規不周而警告妳,而是因為板主有「私信警告」、「黨同伐異」及「雙重標準」的情形,這些在組務板都寫得很清楚。板主今天申覆的內容其實是弄錯了標的,去指摘一個根本沒有的事實,並且板主不但不檢討自己被明確糾正的私了模式,更在申覆中主張:對於板友正式於組務板提出的申訴,小組長應先試著與板主「私了」!這簡直令人感到驚駭莫名!現在又在群組板提出過去諸多,不依站規/板規公告為規的「私了」案件,還自以為是判例,更讓人暈倒!豈有判決/判例是不公開,而是以信件方式秘密存在的!這種板規/站規不行的私了模式原來由已久,只是許多板友隱忍未發而已,請群組長能思考一下ACCR板主的適任性。@ganbaday: 謝謝您的意見,但我講的不是組務板的秩序,而是CATCH板的秩序,也就是板主以雙重標準行黨同伐異的地方。
作者: ganbaday (低調)   2014-03-05 03:16:00
@樓上,我回文是對重點。他此文就兩個重點第一點是申訴小組長"受理"不符程序,也就是說此案應駁回第二點是組務板你回文就是違規這點,質疑小組長縱放。第1點正確程序應為:UYC應拿cute案提出申訴才可受理第2點正確程序:ACCR向組長檢舉jia於組務板違規,而非跳級
作者: jiaxu (Σφ^ξ)   2014-03-05 04:24:00
@ganbaday 您是整理板主的意旨,但是就板主所述第一點而言,因為板主於申訴前始終處於不作為的狀態,所以組務受理申訴並無違誤。就第二點言,組務其實已經在回應中說明得非常清楚了:因使用者於版主發現前即自刪,故未劣退刪除及水桶處分。同時也指明板主的申訴也不符合程序的合法要件。因此板主的兩項主張可謂都站不住腳。
作者: babaface (baba)   2014-03-05 08:55:00
其實我看不太懂g群組長的表達意思板跟版差在哪?可否用"catch板主"、"小組長"、"群組長"來說明,不然這樣小組的板也有板主,群組的板也有板主,搞不清楚到底"板主"是指哪個層級的版主另外,"小組"是指"心情小品集組務板","組務"是指"群組事務板"板嗎?刪多餘字:務板"嗎?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4-03-05 11:37:00
樓上 YES
作者: ganbaday (低調)   2014-03-05 20:58:00
2.簡單優先,若版主發現之前自D就無罪,那才是問題=_=a1.一開始UYC使用12月的事情提起申訴就不符程序了,無論如何,都只有使用2月的案子申訴才符合程序
作者: chingfen (疾風勁草)   2014-03-05 22:20:00
樓上...可以讓GM去判嗎?您一直在"判決",結果若和GM不同難道不會引起爭議嗎?
作者: UYC (靜心)   2014-03-05 22:45:00
樓上說的沒錯 同為群組長 在這裡跨板發言判決看法 不太適宜..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4-03-05 23:01:00
其實我一直認為當群組長沒宣判時,下指導棋很不好-.-"
作者: ea00382 (孔雀與鷲)   2014-03-05 23:05:00
丞相 起風了....:)
作者: jiaxu (Σφ^ξ)   2014-03-06 00:33:00
@ganbaday UYC一開始的申訴就沒有不合程序的問題,因為申訴的標的是請求板主依板規處理違規人士,換句話說,是針對板主的不作為所為之課予義務申訴,在板規及組規均無對此種以請求板主作為的課予義務申訴限制期限的情形下,UYC的申訴一切均合乎申訴程序的合法要件。又您說:若自刪無罪才有問題,然而並不是隨意講個有問題就代表真的有問題,語言的使用應當精準,質言之,您完全沒有說出事實上有什麼問題。對於違反規範的處罰前提是立於法益的違反之上,若您無法說出一篇已經自刪的文章是如何侵害了誰的個人法益,或是如何侵害了什麼社會(看板作為一個社群)法益,那自然沒有任何處罰的正當性基礎。您身為他群組的群組長,雖然試圖於此影響本群組之群組長裁判,但顯然法律知識及法治觀念均有亟待加強之處,您要加點油!
作者: greensh (綠眼)   2014-03-06 00:57:00
樓上 這裡的管版者都沒講話了 你急著跳出來說那麼多做什麼
作者: sweet79731   2014-03-06 01:52:00
不時指責 卻很在意被指責呢....:)論辯 氣度 不可偏廢...:)
作者: jiaxu (Σφ^ξ)   2014-03-06 01:56:00
謝謝樓上兩位的提醒。
作者: babaface (baba)   2014-03-06 09:07:00
jiaxu說的話確實重了點。
作者: jiaxu (Σφ^ξ)   2014-03-06 18:13:00
還是要謝謝樓上的提醒!對他群組的群組長跨組來下指導棋乙事,讓我十分憂心Ptt的申訴制度是否仍能發揮一定保障板友權益的功能,所以說話可能讓您覺得重了點。一個板主不僅在看板上縱容霸凌,私了檢舉,於看板、組務與群組還有多種版本不同的陳詞,甚至坦誠自己長期以違反站規的私了方式,處理違反板規的行為,這些都是需要嚴肅面對的課題,而且是有是非曲直的事情,不能還說這些不過是見仁見智的問題,真的要請群組長仔細辨明。
作者: zenither   2014-03-07 00:00:00
@jax u 要說到法益侵犯定義可鬆可緊,文章刪除後的痕跡其實是會留在版面上很長一段時間。且限制發言權要真的扯到法益侵犯才可罰似乎有點遠@@?這真要類比應該是類比吊銷駕照這種行政處罰吧。
作者: ganbaday (低調)   2014-03-07 03:51:00
我在這裡只是路人身分,講一講就開始扣我帽子? 不談也罷至於您的"法律知識及法治觀念" 推文20秒太累 恕我離席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4-03-07 09:19:00
樓上群組長先生,你真的管別人事管道太過火了整件事情,你不覺得每個人都盡可能不干擾判決,就你在"干擾"嗎?你強調你是路人身分? 大家一旦知道你是群組長根本沒人把你當路人看待,況且你的發言極度不尊重GM群組長
作者: ganbaday (低調)   2014-03-07 21:02:00
樓上小組長的推文有比較少嗎 這是龜笑鱉無尾嗎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4-03-07 21:26:00
我不想戰,請你先看看清風為什麼這樣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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