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mart1988 (蒼海一村民)》之銘言:
: Life_Plan 前組務答覆如下:
: 因本人已無權限查閱精華區隱藏區塊和看板資源回收桶,
: 且因其內容有不適合公諸於眾之連結,因而未能轉錄文章至此,
: 申訴人 amateratha 於 L_LifePlan 的申訴文及答覆文中,
: 含有被申訴人 Leepofeng 之個人職業內容,以及使用者 MrE 之中文全名。
: (被申訴人 Leepofeng 的職業內容在申訴人 amateratha 的簽名檔)
: (使用者 MrE 的中文全名在申訴人 amateratha 文內的部落格連結內)
: 依本人當初判準,凡公佈其他使用者姓名者皆無寬待,故水桶之。
: 靜待群組長判決,謝謝。
我的答辯是,如果說某人的工作是某某某就叫做洩漏他的個資,
會不會太誇張?
個資的定義是足以辨識特定身份的資料,
某某週刊的作家是什麼可以辨識身份的資料?
另外關於MrE的連結,那是本人的個人網站,
該連結的內容是用來佐證MrE被Leepofeng蓄意包庇的文章已遭桃園地檢署起訴,
聽說該人的姓名是被寫在桃園地檢署公開可供查證的起訴書上,
那這問題是該怪到我頭上嗎?
還是我連案號什麼的通通都要替一個公然侮辱本人的ooxx遮掉?!
而關於MrE於Insurance版上對本人公然侮辱一事,
你也沒要該版的版主處理不是嗎?
請問這部分又該怎麼解釋?我當初檢舉的內容是有這部分喔~
請問現在誰要幫我處理?
那個『朱阿達』到現在還留在版上,這像話嗎!
: ※ 引述《amateratha (保險的小朱)》之銘言:
: : 沒選擇不受理
: : (檢附之相關證據,請先行轉錄至組務板,再修改文章標題。)
: : 1. 小組長開板權
: : 2. 組規制定權
: : 3. 板主任免權
: : 4. 板務緊急處理權
: : 5. 看板監督權
: : 6. 小組長需迴避之申訴案
: : 7. 特殊事由之板務申訴案
: : 8. 組務板檢舉、申訴案
: : (此項請先與小組長溝通)
: : 申訴人:amateratha
: : 申訴之小組長:smart1988(已離職,該版目前已無小組長)
: : 申訴事由:6
: : smart1988宣稱本人於L_LifePlan洩漏他人個資,
: : 但並沒有給予明確的解釋,就直接給予本人永久水桶的處分,
: : 這等於完全斷絕本人日後合法申訴的權利。
: : 而且本人於該版的申訴案並未調查與執行完畢,如此斷然損害本人的申訴權未免太過份!
: : 另外本人並沒有在該版的任何文章之任何地方,
: : 洩漏任何人的可供辨認真實身份的資料,
: : 此處份嚴重失當。
: : 本人希望群組長明察秋毫,恢復本人應有的使用權限,
: : 並協助調查惡意抹黑本人洩漏個資之Leepofeng,之前以同樣藉口栽贓本人違規,
: : (該人宣稱我以其他使用者已經主動公開在版面上的名字稱呼他,
: : 叫做未經他人同意公開他人姓名,然後給我永久水桶,請問這種藉口可以看嗎?)
: : 處分本人於Insurance版永久水桶一案。